劉英東
車延豐(黑龍江鼎升律師事務所)
王某
尚德云
王玉輝
原告:劉英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職業(yè)農(nóng)民,現(xiàn)住綏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車延豐,黑龍江鼎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職業(yè)農(nóng)民,現(xiàn)住綏化市。
被告:尚德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職業(yè)農(nóng)民,現(xiàn)住綏化市。
被告:王玉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職業(yè)農(nóng)民,現(xiàn)住綏化市。
原告劉英東與被告王某、尚德云、王玉輝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徐鳳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英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車延豐到庭參加了訴訟,三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劉英東訴稱,被告王某與尚德云系夫妻關系,二被告是被告王玉輝的父母。
2012年11月8日三被告與原告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三被告將其家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間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綏化市北林區(qū)東興辦事處工農(nóng)管理區(qū)4委的土地4746平方米出租給原告經(jīng)營,該土地位于綏化市北林區(qū)工農(nóng)4委西南地藥廠東院,東臨王義承包田、西鄰王德承包田,南鄰遠大電力水泥路。
協(xié)議第四條約定,在合同履行期間,土地被國家征收,地上物的補償款40%歸三被告,60%歸原告所有。
現(xiàn)該土地被征占,三被告違約,不將原告應得的補償款給付原告,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三被告給付國家先行撥付到位的補償款人民幣(下同)10,0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王某、尚德云、王玉坤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進行答辯。
本院認為,該案系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
被告王某、尚德云、王玉輝與原告劉英東于2012年11月8日簽訂的出租土地協(xié)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確認有效。
該土地被國家征收后,國家第一筆撥付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106,497.32元已撥付到被告王某名下,但三被告拒絕按60%的約定向原告支付63,898.39元,原告訴訟來院,要求三被告履行義務,原告訴訟有理,本院應予支持。
審理中,三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絕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不尊重法律,自行放棄訴訟權利,由此產(chǎn)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負擔。
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尚德云、王玉輝給付原告劉英東承包地征收補償費63,898.39元,此款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一次性給付原告。
案件受理費2,300.00元,減半收取,三被告負擔700.00元,原告自負450.00元;保全費1,020.00元由三被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該案系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
被告王某、尚德云、王玉輝與原告劉英東于2012年11月8日簽訂的出租土地協(xié)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確認有效。
該土地被國家征收后,國家第一筆撥付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106,497.32元已撥付到被告王某名下,但三被告拒絕按60%的約定向原告支付63,898.39元,原告訴訟來院,要求三被告履行義務,原告訴訟有理,本院應予支持。
審理中,三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絕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不尊重法律,自行放棄訴訟權利,由此產(chǎn)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負擔。
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尚德云、王玉輝給付原告劉英東承包地征收補償費63,898.39元,此款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一次性給付原告。
案件受理費2,300.00元,減半收取,三被告負擔700.00元,原告自負450.00元;保全費1,020.00元由三被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徐鳳舉
書記員:馬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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