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
原告:劉某某。
上述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艷麗,湖北京中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美云,湖北中科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棗陽興隆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華雷,總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掇刀支公司。
負責人:張大明,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鳳君,湖北邦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劉某某與被告朱某、棗陽興隆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掇刀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劉某某、劉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棗陽興隆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劉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劉某某撤回對被告棗陽興隆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審判員 楊小瑜
書記員: 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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