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41歲。
被告崔某,女,52歲。
被告董某某,女,44歲。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崔某、董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苑紅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劉某某、被告崔某、董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借款人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崔某向原告劉某某借款人民幣3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37,200元的借條,結合雙方書面約定借期為一年,可以計算出30,000元借款的利息為月利率2%。該利率標準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雙方對已償還10,000元本金的事實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借款人未在還款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利率給付原告逾期還款利息;董某某自愿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因雙方約定“借款人如還不上由擔保人償還”,故該擔保應認定為一般保證,董某某應當對崔某強制執(zhí)行后不能履行的部分負責清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崔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本金30,000元、月利率2%給付至2015年12月31日止;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本金20,000元、月利率2%給付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前的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對崔某強制執(zhí)行后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董某某清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0元減半收取240元、訴訟保全費3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苑紅梅
書記員:王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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