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開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市開平區(qū)敬業(yè)鋼鐵廠,住所地唐山市開平區(qū)鄭莊子鎮(zhèn)中新莊村。
負責人李敬軍,職務廠長。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唐山市開平區(qū)敬業(yè)鋼鐵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辛弼先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理人田松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唐山市開平區(qū)敬業(yè)鋼鐵廠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告自2003年至2011年9月份在被告處工作,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時從事轉爐工段一助手工作,月工資4500元,后調至5000元?,F(xiàn)被告尚欠原告2004年2006年及2011年的工資共計14500元。經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資145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經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未作答辯。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
2、被告敬業(yè)鋼鐵廠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及《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
3、《勞動仲裁申請書》及唐山市開平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12)案通字第31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各1份,證明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了民事訴訟。
4、李艷紅、周某某《證明》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在被告處工作的事實,被告拖欠原告2004年2006年及2011年的工資共計14500元。
證人周某某出庭為原告作證,證明原告是被告唐山市開平區(qū)敬業(yè)鋼鐵廠職工,工種為轉爐工段一助手,因工資被拖欠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唐山市開平區(qū)敬業(yè)鋼鐵廠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jù)。
被告未到庭質證,經本院核查認為原告提供的第1、2、3、4號證據(jù)及證人證言具備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原告自2003年至2011年9月份在被告處工作,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時從事轉爐工段一助手工作,月工資4500元,后調至5000元。現(xiàn)被告尚欠原告2004年2006年及2011年的工資共計14500元。經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資145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在被告處工作,接受被告的管理,從事被告安排的工作,被告應當及時足額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原告在被告處工作的事實,且被告亦未予抗辯,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其工資14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系自動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唐山市開平區(qū)敬業(yè)鋼鐵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劉某某勞動報酬1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唐山市開平區(qū)敬業(yè)鋼鐵廠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辛弼先
書記員: 王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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