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李海路
原告劉某某,男。
被告李海路,男。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李海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海路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予以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李海路未提出答辯亦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系雙方自愿訂立而形成,其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效力性的規(guī)定,故該借款合同關系應認定為有效。原告劉某某將其在克東縣農村信用社為李海路擔保的貸款清償后,應向被告主張此筆貸款清償責任。被告李海路給原告出具了53,592.50元的欠據(jù),被告李海路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履行還款義務。被告逾期未還款系違約的行為,其應承擔給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海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53,592.50元、利息3,376.00元。
案件受理費1,224.21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系雙方自愿訂立而形成,其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效力性的規(guī)定,故該借款合同關系應認定為有效。原告劉某某將其在克東縣農村信用社為李海路擔保的貸款清償后,應向被告主張此筆貸款清償責任。被告李海路給原告出具了53,592.50元的欠據(jù),被告李海路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履行還款義務。被告逾期未還款系違約的行為,其應承擔給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海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53,592.50元、利息3,376.00元。
案件受理費1,224.21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國慶富
審判員:孫峰
審判員:陳善民
書記員:崔明月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