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福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慶發(fā),系黑龍江昌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林永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劉某,男,年齡不詳,現(xiàn)住地密山市。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同江市。
被告:劉某某,男,年齡不詳,現(xiàn)住地同江市。
原告劉福華與被告林永新、劉某、劉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劉福華以與林永新、劉某、劉某某、劉某某自行協(xié)商解決為由,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福華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劉福華撤訴。
案件受理費1916元,減半收取計958元,由劉福華負擔。
審判長 鄭剛
人民陪審員 賀鳳賢
人民陪審員 王桂芝
書記員: 蔡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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