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艷麗,湖北京中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云中(王云忠)。
被告:劉某某。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云中、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劉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趙香平
書記員: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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