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代理人關劍鋒,黑龍江油都金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燁,黑龍江軒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班子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代理人尹立新,黑龍江慶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班子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5年6月8日,被告無證駕駛電動車輛在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陶瓷市場廣源陶瓷門前將原告所有的黑EY0189奔馳S300車撞壞。經(jīng)事故部門認定被告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jù)司法鑒定書的評估原告車輛損失為57747元。原告找到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拒絕支付。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賠償原告車輛損失57747元。
本院認為,被告在勞務派遣期間,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原告車輛損害,被告主體不適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增華
人民陪審員 曲佳瑩
人民陪審員 鐘佰濤
書記員: 鄒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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