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姜XX(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韓建國(河北冀隆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
委托代理人姜XX,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
委托代理人韓建國,河北冀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陳某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蘇旺軍獨任審判,于2014年3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姜軍峰、被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按農(nóng)村習俗舉行了典禮儀式,開始共同生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中發(fā)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款。審理中原告未提交證明原告給付被告彩禮款的相關證據(j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jù)此,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按農(nóng)村習俗舉行了典禮儀式,開始共同生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中發(fā)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款。審理中原告未提交證明原告給付被告彩禮款的相關證據(j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jù)此,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蘇旺軍
書記員:劉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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