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男。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慶夫,黑龍江廣久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石磊,該公司職工。
原告劉某訴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劉某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劉某撤訴。案件受理費50.00元,減半收取計25.00元,由劉某負擔。
審判長 辛 麟
審判員 陳志東
審判員 陳 冶
書記員:梁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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