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
委托代理人:張文芝,灤南縣倴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
被告(追加):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曉勇,灤南縣倴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
負責人:董懷瑞,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國豐,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杜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險豐南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委托代理人張文芝、被告張某、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曉勇、被告人民財險豐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國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2年12月1日22時,被告張某駕駛杜某某(張某系杜某某雇傭的司機)所有的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遷曹線盛財鋼廠南處時與同向行駛的劉某某駕駛的冀B×××××牌號的重型自卸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此事故給原告造成以下經(jīng)濟損失:車輛損失64985元、施救費4250元、吊車費12000元、價格鑒定費1950元、路損失2000元,以上共計85185元。除強保賠付2000元外,被告方應賠付58229.5元,共計60229.5元,要求被告方予以賠償。
被告張某辯稱,我是杜某某的雇傭司機,在本次事故發(fā)生時,我系履行職務行為,我所承擔的責任應由我的雇主杜某某承擔。
被告(追加)杜某某辯稱,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但張某駕駛的我所有的肇事車輛在人保財險豐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應由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直接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
被告人民財險豐南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對于原告能夠證明的合理合法的經(jīng)濟損失,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2000元,對于原告損失中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在被保險車輛車的行駛證及司機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均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同意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車損應有合法有效的鑒定報告及實際修理的修理費發(fā)票,如該車未修理,應當扣除車損數(shù)額17%的增值稅稅額。訴訟費及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杜某某于2012年9月25日為其所有的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民財險豐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各一份,保險期限自2012年10月13日0時起至2013年10月12日24時止。2012年12月1日22時,被告杜某某所雇用的司機被告張某駕駛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遷曹線盛財鋼廠南時與同向行駛的原告劉某某駕駛的冀B×××××牌號的重型自卸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并導致附近公路路產(chǎn)在一定程度上受損壞。該事故經(jīng)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原告劉某某負次要責任,被告張某負主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劉某某賠付了灤南縣交通局公路路產(chǎn)損失2000元,另支付了拖車費12000元、吊車費4250元。原告劉某某的受損車輛經(jīng)灤南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損失數(shù)額為64985元,為做此鑒定原告劉某某支付了價格鑒證費1950元。
綜上,本次事故給原告劉某某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有:車輛損失64985元、拖車費12000元、吊車費4250元、價格鑒定費1950元、公路路產(chǎn)損失2000元,共計85185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相關陳述、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201201100791)交通事故認定書、灤南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公路路產(chǎn)損失鑒定書、相關花費票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杜某某雇傭的司機被告張某駕駛其所有的在被告人民財險豐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與原告劉某某駕駛的冀B×××××牌號的重型自卸貨車相撞,導致原告劉某某的車輛、附近路產(chǎn)受損,被告張某需承擔主要責任的事實清楚,有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就此事故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足以證實,應予確認。被告人民財險豐南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經(jīng)濟損失,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經(jīng)濟損失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超出交強險的經(jīng)濟損失83185元的70%,即58229.50元,以上共計賠償60229.5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張某、杜某某不賠償原告劉某某經(jīng)濟損失。
案件受理費655元,由被告人民財險豐南支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此款已由原告劉某某預交,待執(zhí)行中由被告人民財險豐南支公司一并給付原告劉某某。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
審判員 杜福林
書記員: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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