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錦州市太和區(qū)水立方洗浴中心寶地店職工,住錦州市古塔區(qū)中富里*-**號,身份證號碼21070219**********。
委托代理人祖國,錦州市七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司機,住錦州市太和區(qū)新民鄉(xiāng)八家子村***號,身份證號碼21071119**********。
被告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錦州市凌河區(qū)白日南里**-**號,身份證號碼21071119**********。
被告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錦州市古塔區(qū)和平路二段**-**號,身份證號碼21071119**********。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錦州市古塔區(qū)西街里**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8205****-*。
負責人趙楓,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國臣,遼寧永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宋某、宋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月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董英男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祖國、被告楊某某、被告宋某、被告宋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國臣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21時30分,被告楊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遼GTT131號出租車搭載乘客被告宋某,沿漢口街由南向北行駛至與和平路交叉口南側花鳥魚市場東門處,在行車道上停車等候過程中,被告宋某在征得被告楊某某同意的情況下,開啟右后側車門下車,開啟的車門與同向行駛的由原告劉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刮碰,致使電動自行車駕駛員原告劉某某摔倒受傷。該起交通事故經(jīng)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古塔大隊對證據(jù)、檢驗、鑒定結論及事故成因分析認為,被告楊某某駕駛出租車搭載乘客上道行駛,在乘客要求下車時,未將車輛靠邊,在道路中間停車下人,并未注意觀察瞭望,致使開啟的車門與同向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相刮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宋某乘坐出租車在下車過程中未注意觀察瞭望,開啟車門時與電動自行車相刮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原告劉某某無責任。
原告受傷后,當日被送至錦州石化醫(yī)院進行治療,經(jīng)確診為右外踝骨骨折、腰部外傷、骶尾部外傷、右膝外傷、頸部外傷、頭部外傷、胸部外傷、右耳感音神經(jīng)性聾。原告自2014年8月16日至2015年1月4日住院治療141天,支付急救費260元、門診費3111.79元、住院醫(yī)療費20790.63元,并支付購買輔助器具護腰、護膝165元、足浴器899元、拐杖100元。原告住院期間二級護理141天,護理人員為何花。2015年6月24日,由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古塔大隊委托對原告的傷情進行了鑒定。錦州遼希司法鑒定中心于2015年7月7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劉某某右踝關節(jié)損傷功能喪失11.28%評定為十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費700元。原告復印住院病案支付54元。
遼GTT131小型轎車系被告宋某所有,與被告楊某某系雇傭關系。該車于2014年7月8日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yè)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金額為122,000元,其中醫(yī)療費用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限額1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6日。
在庭審中,原告變更請求,要求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誤工費,護理費以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標準賠償,四被告均無異議。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就手機和電動車損失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分公司進行了協(xié)商,已解決完畢。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撤回要求賠償手機和電動車損失的訴請。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案、住院費用清單、遼寧省急救醫(yī)療費收據(jù)、錦州石化醫(yī)院門診醫(yī)療費收據(jù)、遼寧醫(yī)學院附屬第一醫(yī)院門診醫(yī)療費收據(jù)、錦州石化醫(yī)院醫(yī)療住院收費票據(jù)、錦州市古塔區(qū)關懷醫(yī)療器械商店發(fā)票、錦州市古塔區(qū)合利醫(yī)療器械經(jīng)銷處發(fā)票、鄭州匯優(yōu)尚品電器有限公司客戶聯(lián)、鑒定費收據(jù)、錦州遼希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司法鑒定意見書、復印費收據(jù)、交通費發(fā)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分公司保險單抄件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jīng)開庭對質和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合法財產(chǎn)權利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楊某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而行駛中其忽視交通安全,在乘客要求下車時,未將車輛靠邊,在道路中間停車下人,并未注意觀察瞭望,致使開啟的車門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相刮碰,被告宋某乘坐出租車在下車過程中,雖征得了被告楊某某同意,但也未注意觀察瞭望,開啟車門時與原告刮碰。被告楊某某和被告宋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jīng)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古塔大隊對事故證據(jù)、檢驗、鑒定結論及事故成因分析認定,被告楊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宋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該責任認定結論客觀公正,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宋某抗辯交通事故無責任,因未有相反的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楊某某和被告宋某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楊某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員,注意義務應高于乘客和行人,對行人負特別注意義務,其違規(guī)停車下人又未注意觀察瞭望,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宋某作為乘客負一般注意義務,下車時未注意觀察瞭望妨礙他人通行,應承擔次要責任。根據(jù)二被告的過失大小,被告楊某某和被告宋某按85%和15%比例各自承擔賠償責任。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宋某系遼GTT131小型轎車所有人,與被告楊某某系雇傭關系,被告楊某某在從事雇傭活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其在該起事故中所承擔責任部分,應由被告宋某負責賠償。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同時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相關的規(guī)定由侵權人承擔。因被告宋某為遼GTT131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險,且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不計免賠,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分公司應在交強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關于賠償?shù)姆秶蛿?shù)額問題,按法律規(guī)定原告合理的損失應包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鑒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復印費。其中,對于原告主張賠償醫(yī)療費(急救費260元、門診費3111.79元、住院醫(yī)療費20790.63元)24162.42元及購買輔助器具(護腰、護膝165元、足浴器899元、拐杖100元)1164元。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支出的上述費用為治療此次交通事故所致?lián)p傷而產(chǎn)生的,且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屬合理損失范圍,本院予以保護。關于誤工費、護理費問題。原告和四被告均同意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誤工費,護理費以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標準賠償,故誤工費應以2015年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日79.68元給予賠償。誤工費是受害人因受傷不能參加正常的工作或勞動,致使其不能得到或減少收入的部分費用,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原告定殘時間為2015年7月7日,誤工時間自2014年8月16日計算至2015年7月6日,天數(shù)326天,誤工費數(shù)額為25975.68元。護理費以2015年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按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每日96.24元予以賠償。原告二級護理的人員應為1人,護理天數(shù)為141天,護理費數(shù)額為13569.84元。對于原告訴請傷殘賠償金58164元,根據(jù)原告的傷殘鑒定等級為十級,應按2015年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82元,以原告鑒定日的實際賠償年限20年和傷殘賠償系數(shù)10%,計算傷殘賠償金為58164元。關于原告主張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一節(jié),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十級傷殘,給原告精神上確帶來較大傷害,但根據(jù)本案被告楊某某與被告宋某的過錯程度,侵權所造成的后果和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綜合考慮,應賠償7000元較為適宜。另在庭審中,四被告對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7050元的賠償標準和數(shù)額無異議,對四被告賠償交通費560元,原告也表示同意,且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均予以保護。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700元和復印費54元,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設置目的和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險保險合同的約定,應按侵權責任比例,由被告宋某承擔85%,被告宋某承擔15%。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項下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25975.68元、護理費13569.84元、傷殘賠償金58164元、精神損害賠償金7000元、交通費560元、輔助器具費1164元,合計116433.52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險項下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14162.42元×85%)12038.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50元×85%)5992.5元,合計18030.56元;
三、被告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14162.42元×15%)2124.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50元×15%)1057.5元,合計3181.86元;
五、被告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鑒定費、復印費(754元×85%)640.9元;
六、被告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鑒定費、復印費(754元×15%)113.1元;
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24元,減半收取1612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78元,被告宋某負擔1304元,被告宋某負擔2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英男
書記員:張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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