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寶華(系原告妻子),女,漢族。
原告:房運海,男,漢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任玉國,黑龍江同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國彬,男,漢族。
被告:海倫市凱盛運輸有限公司(缺席)
法定代表人:張云鵬,職務執(zhí)行董事兼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南崗支公司(缺席)(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沈榮軍,職務:經(jīng)理。
原告劉某某、房運海訴被告劉國彬、海倫市凱盛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南崗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華、原告房運海及他們委托代理人任玉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國彬、海倫市凱盛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藥費196447.95元,誤工費64003.00元(12個月),護理費27850.00元(護工13450.00元+王寶華3600.00元/月×4個月=14400.00元),伙食補助費4400.00元(50元/天×88天),營養(yǎng)費4500.00元(50元/天×90天),傷殘賠償金154899.20元(24203.00元×20年×3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父親82329.60元(17152.00元×15年×32%),母親82329.60元(17152.00元×15年×32%),長子劉陽10977.28元(17152.00×4年÷2人×32%),次子劉博27443.20元(17152.00元×10年÷2×32%),交通費1865.00元,輔助器具費2884.00元,財產(chǎn)損失費90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5000.00元,鑒定費2700.00元,以上費用合計人民幣676629.33元。原告房運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房運海醫(yī)藥費16218.93元,誤工費27000.00元(9000.00元×3個月),護理費4602.00元(78.00元/天×59天),伙食補助費2950.00元(50元/天×59天),營養(yǎng)費3000.00元(50元/天×60天),鑒定費1200.00元,以上費用合計人民幣54970.93元。事實及理由,2016年8月26日15時30分許,被告劉國彬駕駛黑MJ2767(黑MY100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S308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101公里處超越前方同向實施左轉彎的原告劉某某駕駛的黑KD4176號正三輪載客摩托車時,兩車相撞,造成原告劉某某及乘車人袁新虎和原告房運海受傷的后果。該起事故經(jīng)勃利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劉國彬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房運海無責任。被告劉國彬駕駛的機動車所有權人是被告海倫市凱盛運輸有限公司。被告劉國彬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劉國彬和被告海倫市凱盛運輸有限公司連帶賠償。
被告劉國彬未答辯,未出庭。
被告海倫市凱盛運輸有限公司未答辯,未出庭。
被告保險公司未答辯,未出庭。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6年8月26日15時30分許,被告劉國彬駕駛黑MJ2767(黑MY100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S308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101公里處超越前方同向實施左轉彎的劉某某駕駛的黑KD4176號正三輪載客摩托車時兩車相撞,造成原告劉某某及乘車人原告房運海、乘車人袁新虎受傷,兩車損壞。勃利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國彬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房運海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劉某某在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53天,在勃利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5天,共計住院88天,花去醫(yī)藥費192724.83元;原告房運海在勃利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59天,花去醫(yī)藥費、義齒加工費合計人民幣16172.93元。被告劉國彬駕駛的肇事車輛注冊所有人是海倫市凱盛運輸有限公司。該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600000.00元。原告劉某某經(jīng)黑龍江省七臺河警官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鑒定其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劉某某損傷構成一個八級傷殘和一個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劉某某醫(yī)療終結期為傷后十二個月。3、被鑒定人劉某某護理期為傷后120日,其中五十三日護理人數(shù)二人,剩余六十七日護理人數(shù)一人。4、被鑒定人劉某某營養(yǎng)期限為傷后九十日,具體金額由辦案單位裁定。原告房運海經(jīng)黑龍江省七臺河警官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房運海治療終結期為傷后三個月。2、被鑒定人房運海營養(yǎng)期為傷后六十日。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劉國彬為原告墊付醫(yī)藥費21000.00元,為原告房運海墊付醫(yī)藥費4500.00元。關于原告劉某某主張誤工費64003.00元(12個月)賠償,本院認為過高,應以2015年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時間應為2016年8月26日起到定殘前一日2017年4月17日止,共計232天。本院支持誤工費31956.00元(50275.00元/年÷365天×232天),關于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每天50.00元,本院認為略高,應支持每天30.00元即營養(yǎng)費為2700.00元(30元/天×90天),關于原告劉某某主張父母扶養(yǎng)費賠償,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父母是農(nóng)村戶口,應以2015年農(nóng)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即父親扶養(yǎng)費40276.80元(8391.00元×15年×32%),母親扶養(yǎng)費40276.80元(8391.00元×15年×32%),關于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0元賠償,本院認為略高,應支持精神撫慰金3000.00元。關于原告劉某某主張財產(chǎn)損失9000.00元的賠償,沒有證據(jù)提供,可另案起訴。關于原告劉某某其它主張基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房運海主張誤工費27000.00元(9000.00元/月×3個月)賠償,本院認為略高,應以2015年交通運輸、倉儲及郵政業(yè)標準,即每年44654.00元,本院支持房運海誤工費11363.00元(44654.00元/年÷12個月×3個月),關于原告房運海主張營養(yǎng)費每天50元賠償,本院認為略高,應支持每天30.00元賠償,即營養(yǎng)費1800.00元(30元/天×60天),原告房運海其它主張基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劉某某合理的醫(yī)藥費192724.83元,伙食補助費4400.00元(50元/天×88天),營養(yǎng)費2700.00元(30元/天×90天),合計人民幣199824.83元。原告房運海合理的醫(yī)藥費16172.93元,伙食補助費2950.00元,營養(yǎng)費1800.00元,合計人民幣20922.93元;同起事故另案查明袁新虎合理的醫(yī)藥費37509.27元,伙食補助費1450.00元,營養(yǎng)費2700.00元,合計人民幣41659.27元。保險公司在強險限額內(nèi)按比例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7615.07元[199824.83元÷(199824.83元+41659.27元+20922.93元)]×10000.00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按比例賠償原告房運海醫(yī)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797.35元[20922.93元÷(20922.93元+199824.83元+41659.27元)]×10000.00元。原告劉某某合理的殘疾賠償金154899.20(24203.00元×20年×3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8974.08元[父、母親扶養(yǎng)費(40276.80×2人+10977.28元(17152.00元/年×4年÷2×32%)+27443.20天(17152.00元/年×10年÷2×32%)],交通費1600.00元,誤工費31956.00元,護理費27850.00元[13450.00元+14400.00元(3600.00元/月×4個月)],精神撫慰金3000.00元,輔助器具費2884.00元,合計人民幣341163.28元。原告房運海合理誤工費11363.00元,護理費4602.00元(78元/天×59天),合計人民幣15965.00元。同起事故另案查明袁新虎合理的護理費8146.80元,誤工費14881.00元,傷殘賠償金145218.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5182.74元,精神撫慰金3000.00元,合計人民幣206488.54元。保險公司在強險限額內(nèi)按比例賠償原告劉某某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輔助器具費66584.17元[341163.28元÷(341163.28元+206488.54元+15965.00)]×110000.00元。保險公司在強險限額內(nèi)按比例賠償原告房運海誤工費、護理費3115.86天[15965.00元÷(15965.00元+341163.28元+206488.54元)]×110000.00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共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74199.24元(7615.07元+66584.17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共賠償原告房運海醫(y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3913.21元(797.35元+3115.86元),原告劉某某剩余466788.87元[(199824.83元+341163.28元)-74199.24元],原告房運海剩余32974.72元[(20922.93元+15965.00元)-3913.21元],同起事故另案查明保險公司在強險限額內(nèi)按比例賠償袁新虎醫(y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人民幣41887.97元(1588.00元+40299.97元),剩余206259.84元[(41659.27元+206488.54元)-41887.97元]。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按比例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營養(yǎng)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輔助器具費共計人民幣396691.26元[466788.87元÷(466788.87元+32974.72元+206259.84元)×600000.00元]。原告劉某某余款49097.61元(466788.87元-396691.26元-劉國彬墊付21000.00元)由被告劉國彬,海倫市凱盛運輸有限公司賠償。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按比例賠償原告房運海醫(yī)藥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等共計人民幣28022.91元[32974.72元÷(32974.72元+206259.84元+466788.87元)]。原告房運海余款451.81元(32974.72元-28022.91元-被告劉國彬墊付4500.00元)由被告劉國彬,海倫市凱盛運輸有限公司賠償。
本院認為,被告劉國彬駕駛機動車,在同車道內(nèi)未按規(guī)定超越前方車輛、未確保行車安全發(fā)生交通事故,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房運海無責任。被告劉國彬駕駛的肇事車輛,其車輛所有人是海倫市凱盛運輸有限公司,該車輛在保險公司承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其限額600000.00元。因此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yī)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營養(yǎng)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理部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南崗支公司在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人民幣7615.07元,賠償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74199.24元。在商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輔助器具費人民幣396691.26元,共計人民幣478505.57元。被告劉國彬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輔助器具費49097.61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南崗支公司在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房運海醫(yī)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797.35元,賠償護理費、誤工費3115.86元,在商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房運海醫(yī)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28022.91元。被告劉國彬賠償原告房運海醫(yī)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451.81元。以上賠償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
被告劉國彬,被告海倫市凱盛運輸有限公司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駁回原告劉某某、房運海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99.9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南崗支公司負擔。
鑒定費3900.00元(2700.00元+120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南崗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淑平
人民陪審員 趙吉東
人民陪審員 周長榮
書記員: 牟勃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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