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男,1972年12月出生,漢族,住大慶市林甸縣。
委托代理人楊成寶,男,黑龍江中慶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林某某,女,1980年8月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被告朱亞某,男,1978年2月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林甸花園鄉(xiāng)。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與被告林某某、朱亞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劉某以與被告林某某、朱亞某自行和解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劉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89元減半收取244.5元,公告費310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判長 郝雪蓮人民陪審員單宏寬人民陪審員徐洪軍
書記員:劉 鳳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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