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毛淑榮
原告劉某某,男,1953年8月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
被告毛淑榮,女,1958年1月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現(xiàn)住址寧安市東京城鎮(zhèn)。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毛淑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毛淑榮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未出庭未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上述證據的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本院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予以確認。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根據原告陳述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2011年3月18日,被告毛淑榮向原告借款50000元,約定月利息為一分,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據,未約定還款時間,同時被告將產權人為朱海泳的房產證交給原告作為抵押。借款后被告分兩次給付原告利息款共計12000元,至2016年3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利息18000元,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付。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2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毛淑榮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利率的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民間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時雖然未約定還款時間,但債權人有權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要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未償還借款及利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第(四)項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毛淑榮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元,減半收取675元,由被告毛淑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毛淑榮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利率的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民間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時雖然未約定還款時間,但債權人有權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要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未償還借款及利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第(四)項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毛淑榮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元,減半收取675元,由被告毛淑榮負擔。
審判長:曲國山
書記員:洪龍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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