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龍江縣。
委托代理人楊翠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龍江縣。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住黑龍江省龍江縣。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守軍,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兆軍,黑龍江弘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訴被告張某某、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與被告張某某、被告陽某財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駕駛機動車應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被告張某某駕駛降機動車會車時未與同方向車輛保持必要安全距離,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減速靠右行駛,并于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敝?guī)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對原告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過高部分予以調整。對原告主張賠償修理眼鏡的費用,因被告張某某承認發(fā)生事故時原告佩戴眼鏡,且是在事故發(fā)生后,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劉某的合理損失38,197.73元[其中醫(yī)藥費18,116.17元+1,232元=19,348.17元、誤工費135.12元×63天=8,512.56元、護理費143元×49天=7,007元、伙食補助費50元×49天=2,450元、打車費40元、修車費290元、配眼鏡費用550元],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付原告無責任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給付原告16,399.56元。由被告張某某給付原告醫(yī)療費11,798.17元,扣除其已墊付的5,000元,應再給付原告6,798.17元。
以上款項均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9元減半收取374.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
代理審判員 張艷
書記員: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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