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某(曾用名馮玉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址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址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址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原告馮某某訴被告陳某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3日、2016年6月3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被告陳某某、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馮某某與被告陳某某之間的借款合同、原告與被告王某之間的保證合同均真實、合法、有效,各方應切實履行。保證合同上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范圍,故保證人應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某某辯稱,借款本金20000元是二被告各借用10000元,不存在擔保關系,故只同意償還自己的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認為,被告陳某某對其主張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借據(jù)上明確書寫的是“用款人陳某某,保人王某”,并沒有書寫借款份額;且經本院對經手人張成軍的調查證實,借款過程與借據(jù)上的書寫內容一至。因此,本院對被告陳某某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雙方均承認在借據(jù)上將利息4000元計入本金,即實際約定利息為月利率2%。該約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限度內,應予保護。本案被告王某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陳某某追償。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償還原告馮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
二、被告王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案件受理費用4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艷紅 審 判 員 宋維剛 代理審判員 劉大文
書 記 員 于澤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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