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延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一建,黑龍江智軒律師事務所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所地密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守玉,黑龍江辰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牡丹江市。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市大眾新城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華安財保公司)。
負責人:李晶,經理。
原告侯延平與被告劉某某、馮某、華安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侯延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一建,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守玉,馮某到庭參加訴訟,華安財保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侯延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劉某某、馮某、華安財保公司共同賠償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44971.75元;2、要求劉某某、馮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16日9點左右,劉某某駕駛馮某的CDxxxx號東風日產小型轎車,沿知興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38公里處時駛入道路左側與由東向西侯延平駕駛的黑Gxxxxx號福田牌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侯延平受傷的交通事故。侯延平當即被送到密山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42天。劉某某支付了32000元的醫(yī)療費。因協(xié)商未達成協(xié)議,侯延平因此提起訴訟。
劉某某辯稱,劉某某駕駛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營養(yǎng)費、傷殘鑒定費劉某某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馮某辯稱,自己的車輛借給劉某某駕駛,車輛是無故障的,劉某某具有駕駛資格,自己沒有過錯,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華安財保公司未到庭,也沒有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16日9點左右,劉某某駕駛馮某的CDxxxx號東風日產小型轎車,沿知興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38公里處時駛入道路左側,與由東向西侯延平駕駛的黑Gxxxxx號福田牌輕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侯延平受傷的交通事故。侯延平當即被送到密山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42天。劉某某支付了32000元的醫(yī)療費。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馮某的CDxxxx號東風日產小型轎車2016年5月20日在華安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雞東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1、侯延平不構成傷殘;2、侯延平的醫(yī)療終結時間為傷后六個月;3、侯延平護理期限為傷后60天,其中傷后30天,每天需護理人員2人,傷后第31天至60天,每天需護理人員1人;4、侯延平營養(yǎng)期限為傷后60天,每天可適當增加營養(yǎng);5、侯延平醫(yī)療終結期后不需要后續(xù)治療。侯延平的車輛損失費用,侯延平與劉某某協(xié)商為13000元,劉某某已經全部給付完畢。經審核,侯延平合理的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42142.25元、誤工費14391元、護理費11137.5元、營養(yǎng)費1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交通費400元、鑒定費3310元,共計74680.75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利應受法律保護。劉某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某負全部責任,劉某某對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負賠償責任。劉某某駕駛馮某的車輛,馮某在華安財保公司已投保了交強險,華安財保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馮某的車輛無故障,劉某某具有駕駛資格,馮某將車輛借給劉某某駕駛,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侯延平的車輛損失因劉某某已經全部賠償,侯延平要求賠償車輛損失2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侯延平的交通費,侯延平與劉某某商定按400元計算,根據侯延平提供的相關票據,本院予以酌定為400元。劉某某已經給付侯延平的醫(yī)療費,應在賠償總額中予以扣除。劉某某不同意賠償營養(yǎng)費、傷殘鑒定費,認為營養(yǎng)費計算標準過高,傷殘鑒定中不構成殘疾,因此營養(yǎng)費、傷殘鑒定費應由侯延平自行負擔,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市大眾新城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侯延平35928.5元;被告劉某某在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侯延平經濟損失38752.25元,扣除已付32000元的醫(yī)療費,實際應付共計6752.2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侯延平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元,由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洪明
書記員:曹馨丹 本案引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