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立君,女,河北高立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淑云。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世興,男,河北伸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佟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寧亮,男,河北高立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佟某某與被告李淑云、第三人佟某某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冀0827民初3334號民事判決書,被告李淑云不服,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冀民終4078號民事裁定書,撤銷本院(2016)冀0827民初3334號民事判決書,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佟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立君、被告李淑云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世興、第三人佟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寧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撤銷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4)寬民執(zhí)字第570號執(zhí)行裁定中有關對北河沿拆遷置換的合計302.97平方米樓房的執(zhí)行措施,并解除查封措施;2、由被告承擔所涉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執(zhí)行人佟某某于2013年5月至12月在被告處借款295萬元,后被告李淑云申請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被告申請對原告所有的拆遷置換樓進行了查封,此次執(zhí)行異議之前,原告從未接到過任何查封手續(xù),也沒有其他人代為簽收過。原告拆遷置換的樓房系佟某某1996年為原告購買的4間房屋拆遷所得補償,購買同時就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xù),拆遷補償合同也都在原告名下,此不動產(chǎn)系原告合法所有,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原告對合法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chǎn)所有權應當以登記為確權依據(jù),被告申請查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現(xiàn)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呈訴貴院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不動產(chǎn)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chǎn)物權的證明,本案爭議的寬城鎮(zhèn)北村北河沿房屋4間及宅基地自1996年7月轉戶后一直登記在原告佟某某名下,具有社會公信力,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性。雖然第三人佟某某在該房屋拆遷時在拆遷補償協(xié)議上簽字,但實際的被拆遷人為原告佟某某,原告佟某某也未明確作出將拆遷所置換的302.97平米住宅面積處分給第三人佟某某夫婦的意思表示,且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拆遷所置換的面積為302.97平方米的住宅是第三人佟某某夫婦與原告佟某某的家庭共同財產(chǎn)。綜上所述,原告佟某某要求撤銷本院(2014)寬民執(zhí)字第570號執(zhí)行裁定中有關對北河沿拆遷置換的合計302.97平米住宅面積的執(zhí)行措施,解除查封措施的訴訟請求,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停止對原告佟某某在北河沿拆遷置換的住宅、底商等合計302.97平方米房屋的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李淑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蔣文圣 審 判 員 張 寧 人民陪審員 宋國明
書記員:張廣政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