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某某,住承德市承德縣。
委托代理人張昱,河北尚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秋紅,河北尚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住承德市。
被告劉某,住德市。
被告張某,住承德市。
原告佟某某訴被告王某、劉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在訴狀雖寫明了被告王某的住址“承德市雙橋區(qū)佟王府11號樓5單元810號”、被告劉某的住址“承德市雙橋區(qū)佟王府11號樓5單元810號”、被告張某的住址“德市鷹手營子礦區(qū)北馬圈子鎮(zhèn)御馬街3號樓307室”,但本院未能向被告王某、劉某、張某送達法律文書。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某、劉某、張某的現(xiàn)住所地址,屬于原告所訴主體不明確。故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佟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24.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佳
書記員: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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