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馬超,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汪某某。
原告何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汪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何某某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本院作出(2016)鄂0802民初709號民事裁定書,對被告所有的鄂H2L655號車、位于荊門市月亮湖路30號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凍結(jié)被告的銀行存款30萬元。本案依法由審判員趙香平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于2016年6月7日、6月21日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超、被告劉某某、汪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向原告何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據(jù),原告已履行出借義務,雙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借款到期后,被告劉某某未按約還款,應承擔還款的民事責任。
關(guān)于原告出借的本金及利息認定問題。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其向被告出借的本金為40萬元。關(guān)于利息,原告自認2015年2月13日之后收到35000元,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其2013年5月6日支付6674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原告主張40萬元從出借之日到2015年2月13日之間的利息按月息4%計算共計24萬元超過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第一筆借款10萬元,2013年5月6日,被告劉某某償還66740元,從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5月6日按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月利率3%計算利息應為18600元(100000元×3%/30天×186天),抵扣超付的利息后本金為51860元(100000元-48140元),從2013年5月7日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至2015年2月13日為21989元(51860元×2%/30天×636天),則本息合計為73849元。第二筆借款20萬元,從2014年1月30日按月利率2%計算至2015年2月13日利息為49733元(200000元×2%/30天×373天),本息合計為249733元。第三筆借款10萬元,從2014年7月30日計算至2015年2月13日利息為12867元(100000元×2%/30天×193天),本息合計為112867元。三筆借款本息合計為436449元,扣除原告自認被告后來償還的35000元,被告還應償還原告本息為401449元。
關(guān)于汪某某應否承擔清償責任的問題。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quán)人就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quán)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被告汪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存在以上兩種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除外情形,且被告劉某某辯稱借款系賭博亦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因此,對于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汪某某應對劉某某的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汪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何某某借款本息合計401449元;
二、駁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00元,減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負擔1900元,被告劉某某、汪某某負擔3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荊門?;壑?,戶名: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570401040008989-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如自覺履行的,標的款項匯至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戶名: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帳號:xxxx66,開戶行: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金蝦支行。
審判員 趙香平
書記員:施立花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