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征、司麗佳,河北莊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
原告于某某訴被告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于某某訴稱,2013年5月31日,原告于某某與被告吳某某達成貸款意向,并簽訂一份《貸款協(xié)議》,借款人吳某某向出借人于某某借款人民幣30萬元,并約定出借人將借款打入借款人本人的指定賬號。同日,被告吳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今收到于某某借款叁拾萬元并匯入被告指定帳戶”,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2016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還款事宜,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吳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本案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且經(jīng)本院查證后仍不能確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砻袷掳讣娜舾梢?guī)定》第八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于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健
書記員: 齊玉錚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