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虎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云濤,虎林市寶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虎林市。
原告于某某訴被告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云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某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宋某某立即償還欠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違約金。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6月1日,被告宋某某以急需用錢為由在原告于某某處借款50000元。被告宋某某為原告出具擔保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借期二個月,如到期不還,按日2%支付違約金。宋xx在擔保人處簽字。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還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依照約定將借款交付給被告宋某某后,被告宋某某應按照約定期限償還借款。原告主動將違約金降至月利率2%,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4年6月2日起按照本金50,000元、月利率2%支付違約金至借款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公告費56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蓋鳳旭 審 判 員 張茂禮 人民陪審員 劉明艷
書記員:周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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