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分行
吳先鋒(湖北中科律師事務所)
掇刀職業(yè)高級中學
王小路(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
黃某
楊某某
荊門市掇刀區(qū)黃某文武學校
荊門玖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分行。
代表人:孫會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先鋒,湖北中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掇刀職業(yè)高級中學。
法定代表人:黃某,校長。
被告:黃某。
被告:楊某某。
被告:荊門市掇刀區(qū)黃某文武學校。
法定代表人:黃某,校長。
被告:荊門玖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某,董事長。
上列五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路,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分行(以下簡稱“中國銀行”)與被告掇刀職業(yè)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掇刀職高”)、被告黃某、楊某某及被告荊門市掇刀區(qū)黃某文武學校(以下簡稱“黃某武?!保⒈桓媲G門玖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龍公司”)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丁兆華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唐孝強、劉愛瓊組成合議庭,于同年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中國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先鋒,被告掇刀職高、黃某、楊某某、黃某武校、玖龍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路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掇刀職高償還原告借款本息2504299.99元(利息計算至2015年8月14日),并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2、被告黃某、楊某某、黃某武校、玖龍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4年10月27日,原告與被告掇刀職高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與被告黃某、楊某某、黃某武校、玖龍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掇刀職高提供貸款2500000元,借款期限為24個月,逾期還款的,原告有權加收逾期期間的利息,并可以要求被告提前還清全部貸款;還約定,被告黃某、楊某某、黃某武校、玖龍公司對被告掇刀職高的上述貸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原告依合同履行發(fā)放貸款后,被告掇刀職高逾期拒不償還原告借款,原告依據(jù)合同約定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告送達貸款提前到期通知書,并要求被告還款和承擔保證責任。
原告中國銀行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
1、原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被告掇刀職高的辦學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證明被告掇刀職高的訴訟主體資格;
3、被告黃某、楊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黃某、楊某某的身份情況;
4、被告黃某武校的辦學許可證、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證明被告黃某武校的訴訟主體資格;
5、被告玖龍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玖龍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
6、《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款、保證合同關系及相關的權利義務;
7、借款憑證,證明原告已向被告掇刀職高發(fā)放貸款2500000元的事實;
8、宣布貸款提前到期通知書及借款本息還款明細表,證明被告掇刀職高截止2015年8月14日已償還部分利息以及下欠原告借款本息的事實。
被告掇刀職高辯稱,對原告起訴的事實無異議。
被告黃某、楊某某、黃某武校、玖龍公司辯稱,黃某武校屬于擔保法規(guī)定的不具備擔保人資格的事業(yè)單位,故被告黃某武校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其他保證人沒有異議。
被告掇刀職高、黃某、楊某某、黃某武校、玖龍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開庭質證,被告掇刀職高、黃某、楊某某、黃某武校、玖龍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掇刀職高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
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發(fā)放貸款義務后,因被告掇刀職高未按約定期限還款,構成違約,應承擔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掇刀職高償還下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庭審查明,截止2016年7月11日,被告掇刀職高欠原告借款本金2338663.22元,利息3485.16元,罰息13769.41元。
原告分別與被告黃某、楊某某、玖龍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亦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故被告黃某、楊某某、玖龍公司應對被告掇刀職高的借款承擔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關于原告與被告黃某武校簽訂的《保證合同》,因違反了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擔保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民辦教育事業(yè)屬于公益事業(yè),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故該擔保合同無效,對被告黃某武??罐q的不應為被告掇刀職高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理由,本院予以采納,但根據(jù)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guī)定,原告中國銀行和被告黃某武校明知學校不得作為保證人,原告仍要求黃某武校提供保證,黃某武校亦為被告掇刀職高的借款承諾承擔保證責任,均存在過錯,被告黃某武校應承擔對被告掇刀職高不能清償債務50%的連帶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 ?第二款 ?、第九條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掇刀職業(yè)高級中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分行(截止2016年7月11日)借款本金2338663.22元,利息3485.16元,罰息13769.41元,2016年7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1.9925‰,以本金2338663.22元計算);
二、被告黃某、楊某某、荊門玖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掇刀職業(yè)高級中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荊門市掇刀區(qū)黃某文武學校對被告掇刀職業(yè)高級中學上述債務在50%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834元,由被告掇刀職業(yè)高級中學、黃某、楊某某、荊門玖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被告荊門市掇刀區(qū)黃某文武學校在案件受理費一半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掇刀職高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
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發(fā)放貸款義務后,因被告掇刀職高未按約定期限還款,構成違約,應承擔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掇刀職高償還下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庭審查明,截止2016年7月11日,被告掇刀職高欠原告借款本金2338663.22元,利息3485.16元,罰息13769.41元。
原告分別與被告黃某、楊某某、玖龍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亦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故被告黃某、楊某某、玖龍公司應對被告掇刀職高的借款承擔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關于原告與被告黃某武校簽訂的《保證合同》,因違反了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擔保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民辦教育事業(yè)屬于公益事業(yè),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故該擔保合同無效,對被告黃某武校抗辯的不應為被告掇刀職高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理由,本院予以采納,但根據(jù)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guī)定,原告中國銀行和被告黃某武校明知學校不得作為保證人,原告仍要求黃某武校提供保證,黃某武校亦為被告掇刀職高的借款承諾承擔保證責任,均存在過錯,被告黃某武校應承擔對被告掇刀職高不能清償債務50%的連帶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 ?第二款 ?、第九條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掇刀職業(yè)高級中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分行(截止2016年7月11日)借款本金2338663.22元,利息3485.16元,罰息13769.41元,2016年7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1.9925‰,以本金2338663.22元計算);
二、被告黃某、楊某某、荊門玖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掇刀職業(yè)高級中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荊門市掇刀區(qū)黃某文武學校對被告掇刀職業(yè)高級中學上述債務在50%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834元,由被告掇刀職業(yè)高級中學、黃某、楊某某、荊門玖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被告荊門市掇刀區(qū)黃某文武學校在案件受理費一半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審判長:丁兆華
審判員:唐孝強
審判員:劉愛瓊
書記員:錢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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