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縣支行負責人:王鐵力,該支行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佳儀,女被告:卜某某,男被告:朱某某,女被告:張某某,男被告:卜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被告:郭某某,女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卜某某、朱某某給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6383.40元,本息合計66,383.4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約定給付借款利息及罰息,至借款全部還清時止;2、要求被告李某某、郭某某、張某某、卜某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3、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2月20日,被告卜某某、朱某某在原告處申請貸款50,000.00元,與原告簽訂了借款合同及聯(lián)保協(xié)議,約定年利率13.5%,逾期還款加收30%罰息。被告李某某、郭某某、張某某、卜某某對上述借款進行擔保。截至2017年1月16日,被告尚欠借款本息66,383.40元。被告李某某辯稱,卜某某確實在原告處貸款了,六被告是三戶聯(lián)保,李某某在聯(lián)保協(xié)議上簽字,現(xiàn)在原告起訴,李某某同意承擔擔保責任。被告張某某、卜某某、郭某某、卜某某、朱某某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個人貸款放款單,小額貸款(手工)借據(jù),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戶名為卜某某的存折,六被告的身份證(以上均為復印件)各一份。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質證。被告李某某對原告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經(jīng)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2月20日,六被告組成聯(lián)保小組,與原告簽訂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一份,協(xié)議約定:從2014年2月20日至2015年2月20日,任一小組成員可在原告處申請最高限額為50,000.00元的貸款,其他成員為其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同日,被告卜某某、朱某某與原告簽訂小額貸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卜某某、朱某某在原告處貸款50,000.00元,期限為12個月,年利率為13.5%,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逾期還款加收30%罰息。聯(lián)保協(xié)議及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發(fā)放了貸款。截至2017年1月16日卜某某、朱某某尚欠原告貸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6,383.40元,本息合計66,383.40元。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縣支行與被告張某某、卜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卜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佳儀、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卜某某、郭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被告卜某某、朱某某經(jīng)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個人貸款放款單、小額貸款(手工)借據(jù)充分證明了原告與被告卜某某、朱某某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在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履行了發(fā)放借款的義務,而被告卜某某、朱某某未能按期還清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卜某某、朱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6383.40元,本息合計66,383.40元,并給付逾期利息至本息付清時止的訴訟請求的訴訟請求,符合借款合同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由被告李某某、郭某某、張某某、卜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原、被告簽訂的聯(lián)保協(xié)議中已明確約定被告李某某、郭某某、張某某、卜某某自愿為被告卜某某、朱某某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被告李某某同意承擔擔保責任,故原告的該項主張符合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的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卜某某、朱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縣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6383.40元,本息合計66,383.40元,并自2017年1月17日起,被告卜某某、朱某某按借款合同約定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縣支行給付逾期還款利息,至本息付清時止;二、被告李某某、郭某某、張某某、卜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59.59元,由六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于躍忠
審判員 劉晶淼
審判員 熊繼學
書記員:李家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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