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和平支行,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海東,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海峰,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建軍,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和平支行(以下簡稱工行雞西和平支行)與被告鄒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人民陪審員參與本案事實認定。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和平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海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鄒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和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鄒某某償還借款本金94341.74元、支付利息11408.69元(計算至2016年9月22日),2016年9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償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8.281%計算;2.鄒某某支付律師代理費4000元;3.工行雞西和平支行有權對鄒某某提供擔保的坐落于雞西市雞冠區(qū)X小區(qū)X號、建筑面積61.30平方米的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優(yōu)先受償;4.鄒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5月20日,工行雞西和平支行與鄒某某簽訂個人借款/擔保合同,鄒某某向工行雞西和平支行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0年,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并提供鄒某某所有、坐落于雞西市雞冠區(qū)X小區(qū)X號、建筑面積61.30平方米的房屋作擔保,已經(jīng)辦理抵押登記。現(xiàn)鄒某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已達9期,構成違約,按照約定應當償還借款本息,故訴至法院。
鄒某某未作答辯。
工行雞西和平支行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個人借款/擔保合同、借款憑證、個人貸款正常發(fā)放憑證各一份,房屋產(chǎn)權證書、房屋他項權證書復印件各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自營歷史明細列表一份,證實雙方形成借款合同關系,工行雞西和平支行已向鄒某某發(fā)放貸款,鄒某某用其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擔保,并已經(jīng)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自營歷史明細表證實鄒某某還款情況、違約期數(shù)及現(xiàn)執(zhí)行利率。2.黑龍江省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一份,證實工行雞西和平支行委托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本案,支付律師費4000元,依據(jù)約定應由鄒某某承擔。工行雞西和平支行提交的上述證據(jù)形式合法、內(nèi)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能夠客觀充分的證實其所要證實的內(nèi)容,且鄒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對證據(jù)進行質證,應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故本院對工行雞西和平支行提交的上述證據(jù)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2014年5月20日,工行雞西和平支行與鄒某某簽訂個人借款/擔保合同,鄒某某因房屋裝修向工行雞西和平支行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10年(2014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2日),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據(jù)此確定年利率為8.515%,貸款利率自每次基準利率調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開始,執(zhí)行該次調整后的基準利率。第9.1條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償還的借款,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罰息利率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30%確定。第14.1條、第14.2條約定借款人連續(xù)三次或累計六次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可以采取宣布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未償還款項以及所產(chǎn)生的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第17條約定,貸款人為實現(xiàn)本合同項下債權及擔保權利而產(chǎn)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等由借款人承擔。鄒某某自愿用其所有、坐落于雞西市雞冠區(qū)X小區(qū)X號、建筑面積61.30平方米、房屋產(chǎn)權證號X號的房屋作為借款擔保,擔保范圍為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擔保房屋已經(jīng)辦理抵押權登記,抵押權人為工行雞西和平支行,房屋他項權證書號為X號。2014年5月22日,工行雞西和平支行向鄒某某發(fā)放貸款10萬元。鄒某某按約定償還了部分借款本息。2016年,執(zhí)行借款利率為年利率6.37%,罰息利率為年利率8.281%。截至2016年1月26日,累計違約期數(shù)9期。截至2016年9月22日,鄒某某尚欠借款本金94341.74元、利息11408.69元。工行雞西和平支行索要款項未果,故訴至法院。工行雞西和平支行委托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本案訴訟,工行雞西和平支行向該所支付律師代理費4000元。
本院認為,工行雞西和平支行與鄒某某簽訂的個人借款/擔保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合法有效。工行雞西和平支行按照約定提供借款,但鄒某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依據(jù)合同第14條的約定,其行為構成違約,工行雞西和平支行可以要求其立即清償全部債務,故對工行雞西和平支行要求鄒某某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工行雞西和平支行主張的律師代理費,因合同第17條約定由借款人承擔,且數(shù)額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鄒某某用其所有的房屋(房屋產(chǎn)權證號X號)作抵押擔保,因已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已設定。鄒某某不能清償時,工行雞西和平支行有權對抵押房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綜上所述,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和平支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鄒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應當承擔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鄒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和平支行借款本金94341.74元、支付利息11408.69元(計算至2016年9月22日),2016年9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償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8.281%計算(如基準利率調整,則執(zhí)行調整后的基準利率);
二、被告鄒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和平支行律師代理費4000元;
三、如在上述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被告鄒某某不能清償上述款項,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和平支行有權對鄒某某所有、坐落于雞西市雞冠區(qū)X小區(qū)X號、建筑面積61.30平方米、房屋產(chǎn)權證號為X號的房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在上款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95元,由被告鄒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亓百錄 人民陪審員 樊 明 人民陪審員 趙 惠
書記員: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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