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
武挺(河北平川律師事務所)
史某某
張某某
李學武(河北信正律師事務所)
涿州市宇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張星義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
負責人解悅,經理。
委托代理人武挺,河北平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州市東城坊鎮(zhèn)小洛各莊村69號。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州市東城坊鎮(zhèn)小洛各莊村69號。系被告史某某之妻。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學武,河北信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涿州市宇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桃園大街4號。
法定代表人華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星義,公司副經理。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以下簡稱:工行涿州支行)訴被告史某某、張某某、被告涿州市宇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通公司)金融借款、抵押、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武挺、被告史某某與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學武、被告宇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星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史某某、張某某向原告工行涿州支行貸款77萬元的事實清楚,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和義務。被告宇通公司自愿承諾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息時,由宇通公司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全額連帶責任,由貸款銀行從宇通公司“保證金”存款帳戶上直接扣收。故本院認為宇通公司對該筆貸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成立。原告主張解除借款/擔保合同,由被告償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尚欠的貸款余額603885.07元,利息26738.14元,合計630623.21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與被告史某某、張某某、被告涿州市宇通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個人借款/擔保合同》。
二、被告史某某、張某某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貸款余額603885.07元,利息26738.14元,合計630623.21元。
三、被告涿州市宇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06元,保全費3770元,共計13876元由被告史某某、張某某、被告涿州市宇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方應在提交上訴狀至上訴期滿之日內按法律規(guī)定向本院交納上訴費用,逾期不交納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史某某、張某某向原告工行涿州支行貸款77萬元的事實清楚,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和義務。被告宇通公司自愿承諾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息時,由宇通公司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全額連帶責任,由貸款銀行從宇通公司“保證金”存款帳戶上直接扣收。故本院認為宇通公司對該筆貸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成立。原告主張解除借款/擔保合同,由被告償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尚欠的貸款余額603885.07元,利息26738.14元,合計630623.21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與被告史某某、張某某、被告涿州市宇通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個人借款/擔保合同》。
二、被告史某某、張某某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貸款余額603885.07元,利息26738.14元,合計630623.21元。
三、被告涿州市宇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06元,保全費3770元,共計13876元由被告史某某、張某某、被告涿州市宇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劉芳
審判員:陳懷南
審判員:于紅鳳
書記員:李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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