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贛水路34號。
代表人郭建業(yè),男,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陸俊梅,女,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王旭輝,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飛行員,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閱強,男,黑龍江華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訴被告石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陸俊梅、王旭輝,被告石某的委托代理人張閱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履行中被告向原告提出了辭職申請,表明其已不愿意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原告雖不同意被告提出的辭職申請,但因被告不愿再履行勞動合同,并離開工作崗位,致使該勞動合同事實上已無法繼續(xù)履行,故雙方的勞動合同應予解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被告有權提前三十日通知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原告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十五日內(nèi)為被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故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自被告提交辭職申請之后一個月即2013年10月23日解除。因被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合同中關于合同期限的約定,已構成違約,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被告作為飛行員屬于特殊人才,原告對其進行專門培訓,被告應當依據(jù)文件規(guī)定支付補償費用。因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fā)生了合并以及分立等情況,造成被告歷經(jīng)北方航空公司天鵝航空有限責任公司飛行大隊及原告單位,故本院認定2001年7月1日作為被告加入原告單位的時間。2013年9月23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雙方勞動合同依法應當于2013年10月23日解除,為此被告在原告單位的工作年限已超過10年。根據(jù)國家相關部門的規(guī)定,培訓費用應以70萬元為基數(shù),以年均20%遞增計算補償費用,被告應支付原告的補償費為210萬(70萬+70萬×20%×10年)。關于原告訴請違約金84.50萬元的問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關于規(guī)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wěn)定的意見》(民航人發(fā)(2005)104號)第一條和《關于貫徹落實規(guī)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wěn)定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人發(fā)(2005)109號)第一條之規(guī)定可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雙方依法應當共同遵守,被告雖依法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其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向原告依法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相當于依法應當承擔的培訓費用,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及五部委文件規(guī)定的補償費用即為培訓費,原告訴請補償費用及違約金同屬于文件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兩項訴請屬于重復請求。因本院對原告訴請的補償費已予以支持,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三十四條、三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九十條及參照《關于規(guī)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wěn)定的意見》(民航人發(fā)(2005)104號)第一條和《關于貫徹落實規(guī)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wěn)定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人發(fā)(2005)109號)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與被告石某之間勞動關系于2013年10月23日解除;
二、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為被告石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三、被告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支付補償費210萬。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超 人民陪審員 熊依麗 人民陪審員 王春艷
書記員:李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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