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某
杜成蓉(湖北林華安律師事務所)
喬某
原告危某。
委托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華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喬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危某訴被告喬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以已與被告案外和解為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對自己訴訟權利作出的處分,且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危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178元,減半收取89元,由危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對自己訴訟權利作出的處分,且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危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178元,減半收取89元,由危某負擔。
審判長:譚家貴
書記員: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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