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衛(wèi)某某。
委托代理人饒繼斌。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衛(wèi)忠,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黃某市黃某港區(qū)黃某大道897號。
負責人夏祖余,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蔚。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新明。
委托代理人宋雄偉,湖北東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衛(wèi)某某訴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中心支公司、胡新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9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衛(wèi)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饒繼斌、衛(wèi)忠,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蔚、被告胡新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雄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19時45分,被告胡新明駕駛鄂B×××××號小型轎車由河口鎮(zhèn)向黃某市區(qū)方向行駛。行至黃某大道西塞四路車終點站路段時,與行人即原告發(fā)生碰撞。原告倒地后又被由黃某市區(qū)向河口鎮(zhèn)方向行駛的其它車輛碾壓,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原告被送往黃某市中心醫(yī)院治療并住院兩次,共計住院330天。2014年1月25日,黃某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原告及被告胡新明對事故的發(fā)生都負一定的責任,但由于其他碾壓原告的車輛未查獲,故無法認定各方當事人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2014年6月3日,黃某市精神病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智能損害、因果關系、護理依賴程度作出鑒定:原告屬七級傷殘。車禍所致顱腦損傷與七級傷殘呈直接因果關系(75%);腦萎縮與七級傷殘的關系不能完全排除(25%)。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賠付比例50%)。2014年7月4日,黃岡博林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情、后期治療費、護理期限及營養(yǎng)期限作出鑒定:原告左下肢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后期治療費約需33000元;護理期限暫定第二次出院后十二個月;營養(yǎng)期限評定為第二次出院后十二個月。雙方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故原告訴至法院。
另查明,肇事車輛鄂B×××××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中心支公司被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于上述期限內。被告胡新明在事故發(fā)生后共墊付了原告費用282040.60元。事故發(fā)生時第二次碾壓原告衛(wèi)某某的肇事車輛至今仍未被公安機關查獲。原告與其妻子劉開心育有四名子女,均已成年。
還查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衛(wèi)某某與被告胡新明于2014年10月22日就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部分達成調解協(xié)議,內容為:一、原告衛(wèi)某某與被告胡新明一致確認原告衛(wèi)某某住院治療費用為260327.60元(不含門診及其他用藥費用),由原告衛(wèi)某某承擔60%即156196.56元。對于原告衛(wèi)某某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外的損失,由被告胡新明賠償104131.04元(此費用已支付給原告)。被告胡新明同意交強險賠償權益全部歸于原告衛(wèi)某某。二、本協(xié)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xié)議。本次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衛(wèi)某某及其親屬保證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再向被告胡新明要求任何其他費用。三、訴訟費6338元由原告衛(wèi)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根據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被告胡新明作為肇事司機,應對本次事故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另外,因肇事車輛鄂B×××××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中心支公司被投保有交強險,故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賠償順序為:先以交強險負責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胡新明個人進行賠償。關于雙方責任比例,本院以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的事實為基礎結合本案相關證據酌定原告承擔事故的30%責任,被告胡新明承擔事故的70%責任。
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根據醫(yī)院病歷及醫(yī)療、用藥等費用票據確定原告門診及住院治療費用為264250.10元;2、后期治療費:根據司法鑒定書的鑒定意見,原告的后期治療費約需33000元,其中左腓骨骨折鋼板內固定取出及定期復查約需8000元。因其第二次住院系行取內固定術,故此項費用已實際發(fā)生,本院不再支持,故原告的后期治療費為25000元;3、誤工費:原告現(xiàn)年70歲,考慮到原告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受傷前從事的職業(yè)及月收入情況,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4、護理費:原告在黃某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330日,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原告的護理期限為第二次出院后十二個月,故其護理期限共為695日。原告未能舉證其護理人員的月收入狀況,故本院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26008元認定原告護理費為49522.08元(26008÷365×695);5、交通費:考慮原告因就醫(yī)、護理必然產生交通費用支出,本院酌定為3300元;6、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330天,本院按每天5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6500元;7、營養(yǎng)費:根據原告的傷殘情況并參照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本院酌情以20元/天的標準計算營養(yǎng)費為7460元(373×20);8、殘疾賠償金:原告出生于1944年,雖為農業(yè)戶口,但其土地及原有住房被征收,屬失地農民。原告的智能損害屬七級傷殘,另其左下肢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本院以2014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2906元計算其殘疾賠償金為96205.20元(22906×10×42%);9、司法鑒定費:依據鑒定費相關票據確認為5600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根據原告?zhèn)麣埖燃壖皞榻o原告造成的精神痛苦,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11、殘疾輔助器具費:根據相關票據本院確認為800元;1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的妻子劉開心現(xiàn)年67歲,撫養(yǎng)義務人為5人,本院認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17199元(15750×13×42%÷5)。以上1-12項費用合計為490836.38元。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基礎上賠償,即在醫(yī)療費用10000元限額內賠償原告的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在死亡傷殘110000元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上述賠償已超出交強險理賠限額,故首先應由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對于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理應由事故當事人按各自過錯比例承擔。因原告衛(wèi)某某與被告胡新明達成調解,即由被告胡新明賠償原告衛(wèi)某某104131.04元。該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亦不損害案件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且已履行完畢,本院予以準許,故不再對此予以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衛(wèi)某某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衛(wèi)某某110000元,上述賠償款合計120000元;
二、駁回原告衛(wèi)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338元由原告衛(wèi)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338元,款匯湖北省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湖北農行黃某市分行團成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賬號:17×××29。上訴人在上訴期間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當事人簽收一審裁判文書后,即視為已向當事人送達了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
代理審判員 董克標
書記員:葉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