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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某與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產(chǎn)品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盧某
王冰(湖北玉沙律師事務所)
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
劉紅剛(湖北園林律師事務所)
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

原告:盧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冰,湖北玉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洪湖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工業(yè)一巷。
法定代表人:吳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紅剛,湖北園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鎮(zhèn)浦沿村浦陳路22弄30號。
法定代表人:童云霞。
原告盧某訴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產(chǎn)品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晏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盧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冰、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6年1月6日原告在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玉沙路店購買了一個卡通暖手寶,生產(chǎn)廠家是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
2016年2月2日晚十點左右,該暖手寶發(fā)生爆炸,將原告左上肢及左側腰背部燙傷。
原告受傷后先期在洪湖市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后在武漢市第三醫(yī)院康復性治療。
在洪湖市中醫(yī)醫(yī)院的治療費用及鑒定費已由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承擔。
原告在武漢市第三醫(yī)院花費醫(yī)療費5115元,往返武漢的差旅費共計1328元。
經(jīng)洪湖興中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傷殘程度為十級,后期醫(yī)療費為6萬元,誤工時間120天,護理時間按實際住院日計算。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原告要求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對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醫(y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差旅費、傷殘賠償金、后期醫(y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52845元;并由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兩被告的注冊信息復印件,擬證明原、被告的基本情況。
2、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暖手寶顧客盧某的情況說明》,擬證明原告在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處購買了一個由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生產(chǎn)的暖手寶,該暖手寶發(fā)生爆炸致原告受傷的事實。
3、爆炸的暖手寶照片兩張,擬證明該暖手寶造成原告受傷。
4、原告在武漢市第三醫(yī)院的發(fā)票5張,擬證明原告在武漢市第三醫(yī)院的醫(yī)療費為5115元。
5、原告赴武漢市第三醫(yī)院治療花費的交通費發(fā)票18張、住宿費發(fā)票3張,擬證明原告花費差旅費1328元。
6、洪湖興中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擬證明原告的后期醫(yī)療費6萬元,誤工時間120天,護理時間按實際住院日計算。
7、洪湖市卓然檔案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的證明及該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擬證明原告在該公司工作,月工資標準為2250元,誤工時間4個月,誤工費共計9000元。
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辯稱,本公司只是本案產(chǎn)品的銷售者,生產(chǎn)者為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本案是因為生產(chǎn)者所生產(chǎn)的暖手寶不合格存在缺陷導致原告受傷,因而應當由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承擔賠償責任,本公司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其次本案發(fā)生后,本公司為處理此案已墊付原告醫(y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及鑒定費等共計34849.91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并由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支付給本公司。
被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擬證明被告的注冊登記情況。
2、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企業(yè)登記信息,擬證明被告的注冊登記情況。
3、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向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的訂單、照片四組及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擬證明雙方的買賣關系,同時涉案暖手寶系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所生產(chǎn)。
4、醫(y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及鑒定費票據(jù),擬證明被告在本案發(fā)生后,為原告墊付的費用為34849.91元,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由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承擔。
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辯稱,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之一的出事產(chǎn)品(圖片)沒有任何商標或標貼,無法認定此產(chǎn)品為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要求駁回原告對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的訴訟請求。
其沒有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對以下證據(jù)作如下確認:
一、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4、5、6、7經(jīng)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質證后,均沒有提出異議,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二、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1、2、3、4經(jīng)原告質證后,原告均沒有提出異議,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綜合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意見,本院查明本案如下事實:
2016年1月6日原告盧某在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玉沙路店購買了一個卡通暖手寶,該暖手寶上沒有標注生產(chǎn)廠家,沒有商標,也沒有合格證。
2016年2月2日晚十點左右,該暖手寶發(fā)生爆炸,將原告左上肢及左側腰背部燙傷。
原告受傷后先期在洪湖市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102天,后在武漢市第三醫(yī)院康復性治療。
在洪湖市中醫(yī)醫(yī)院的治療費用及鑒定費共計34849.91元已由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支付。
原告后來在武漢市第三醫(yī)院花費醫(yī)療費5115元,往返武漢的差旅費共計1328元。
經(jīng)洪湖興中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認定原告的傷殘程度為十級,后期醫(yī)療費為6萬元,誤工時間120天,護理時間按實際住院日計算。
原告受傷前在洪湖市卓然檔案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資為2250元。
本院認為,原告及被告對暖手寶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受傷程度等事實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原告的損失如何認定;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應否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一、關于原告損失的認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侵權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受害人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后期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鑒定費等合理費用。
結合雙方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意見,本院認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如下:
醫(yī)療費。
根據(jù)本院認定原告在武漢市第三醫(yī)院花費的醫(yī)療費為5115元,后續(xù)醫(yī)療費6萬元。
誤工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洪湖市卓然檔案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認為原告的誤工費為9000元,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也沒有異議,故原告誤工費為9000元。
護理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原告的護理費,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應按護理人員1人,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以司法鑒定確定原告住院102天為護理期限計算,即31138元/年÷365天/年×102天=8701.58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規(guī)定,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計算,原告住院102天,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元/天×102天=5100元。
營養(yǎng)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本院酌定原告營養(yǎng)費3000元。
殘疾賠償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的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為27051元/年×20年×10%=54102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第十條 ?的規(guī)定,結合本案中原告的受傷情況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訴求無異議等實際情況,本院認定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元。
交通費和住宿費。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交通費、住宿費票據(jù)900元和428元,被告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也予以認可,本院依法認定原告的交通費為900元、住宿費為428元。
上述原告的上述損失為151346.58元和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已經(jīng)支付的34849.91元,共計186196.49元。
二、關于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應否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購買的暖手寶上雖然既沒有標注生產(chǎn)廠家,沒有商標,也沒有合格證,但是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提供的阿里巴巴網(wǎng)站上購買暖手寶的信息和從銀行支付貨款給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的銀行交易記錄能夠足以證明該暖手寶系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
因此,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對原告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作為銷售者的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在購買時購買了既沒有標注生產(chǎn)廠家,也沒有商標和合格證的暖手寶,因銷售給原告而造成了原告受傷,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也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作為生產(chǎn)廠家的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對該暖手寶的質量負有重大責任,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即70%責任,賠償原告186196.49元×70%=130337.54元;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即30%,賠償原告55858.95元,鑒于其已經(jīng)支付賠償損失給原告34849.91元,還應當賠償原告21009.04元。
同時因兩被告的共同過錯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兩被告應當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第十條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賠償原告盧某130337.54元;
二、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盧某21009.04元;
三、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和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損失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第一、二項賠償義務由兩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四、駁回原告盧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064元,減半收取532元,由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負擔372元,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負擔1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款匯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0。
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及被告對暖手寶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受傷程度等事實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原告的損失如何認定;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應否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一、關于原告損失的認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侵權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受害人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后期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鑒定費等合理費用。
結合雙方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意見,本院認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如下:
醫(yī)療費。
根據(jù)本院認定原告在武漢市第三醫(yī)院花費的醫(yī)療費為5115元,后續(xù)醫(yī)療費6萬元。
誤工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洪湖市卓然檔案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認為原告的誤工費為9000元,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也沒有異議,故原告誤工費為9000元。
護理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原告的護理費,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應按護理人員1人,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以司法鑒定確定原告住院102天為護理期限計算,即31138元/年÷365天/年×102天=8701.58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規(guī)定,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計算,原告住院102天,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元/天×102天=5100元。
營養(yǎng)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本院酌定原告營養(yǎng)費3000元。
殘疾賠償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的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為27051元/年×20年×10%=54102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第十條 ?的規(guī)定,結合本案中原告的受傷情況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訴求無異議等實際情況,本院認定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元。
交通費和住宿費。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交通費、住宿費票據(jù)900元和428元,被告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也予以認可,本院依法認定原告的交通費為900元、住宿費為428元。
上述原告的上述損失為151346.58元和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已經(jīng)支付的34849.91元,共計186196.49元。
二、關于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應否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購買的暖手寶上雖然既沒有標注生產(chǎn)廠家,沒有商標,也沒有合格證,但是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提供的阿里巴巴網(wǎng)站上購買暖手寶的信息和從銀行支付貨款給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的銀行交易記錄能夠足以證明該暖手寶系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
因此,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對原告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作為銷售者的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在購買時購買了既沒有標注生產(chǎn)廠家,也沒有商標和合格證的暖手寶,因銷售給原告而造成了原告受傷,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也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作為生產(chǎn)廠家的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對該暖手寶的質量負有重大責任,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即70%責任,賠償原告186196.49元×70%=130337.54元;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即30%,賠償原告55858.95元,鑒于其已經(jīng)支付賠償損失給原告34849.91元,還應當賠償原告21009.04元。
同時因兩被告的共同過錯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兩被告應當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第十條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賠償原告盧某130337.54元;
二、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盧某21009.04元;
三、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和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損失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第一、二項賠償義務由兩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四、駁回原告盧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064元,減半收取532元,由被告慈溪市新浦卓然電器廠負擔372元,被告荊州普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負擔160元。

審判長:晏晟

書記員:雷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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