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洪湖市,原告:XX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洪湖市,兩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文浩,系湖北玉沙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被告:閔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洪湖市,被告: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洪湖市,兩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閔海發(f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洪湖市。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堤街道新洪路。法定代表人:孫小兵,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荊琳,系湖北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閔威、閔某某賠償兩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171810.41元,被告財保公司對該損失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6日21時00分,閔威駕駛鄂A×××××小型轎車搭載李傳麗沿洪湖市洪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駛,當車行至洪湖××××三溝路段時,因夜間行車視線不清與前方同向XX成駕駛的手扶拖拉機尾部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閔威、李傳麗、XX成及手拖貨箱乘員盧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經(jīng)洪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閔威負事故全部責任,XX成、盧某某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兩原告受傷后被送到洪湖市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后經(jīng)洪湖市興中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盧某某損傷程度為十級,后期治療費5000元,誤工時間150日,護理時間60日;XX成后期治療費10000元,誤工時間180日,護理時間90日。原告認為,被告閔威的行為對兩原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現(xiàn)訴至本院。被告閔威、閔某某辯稱: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閔威分別向原告盧某某、XX成墊付醫(yī)療費、護理費及鑒定費,請法院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被告財保公司辯稱:一、對本次事故事實無異議,我公司愿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二、兩原告部分訴求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jù),且明顯過高,請求人民法院嚴格審查認定;三、我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鑒定費用。原告XX成為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原告的身份證、戶籍信息,擬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jù)二、洪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擬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及被告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事實。證據(jù)三、被告的身份證、駕駛證、行車證信息,擬證明被告駕駛員、車主及車輛信息的事實。證據(jù)四、保險單證,擬證明事故車輛購買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事實。證據(jù)五、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護理費票據(jù),擬證明原告受傷進行治療,并支付醫(yī)藥費及護理費的事實。證據(jù)六、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擬證明原告?zhèn)麣埑潭取⒑笃谥委熧M、誤工時間、護理時間以及鑒定費用的事實。證據(jù)七、洪湖市葉家門村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擬證明原告受傷前主要收入來源于養(yǎng)殖業(yè)的事實。證據(jù)八、交通費,擬證明原告因治療支出交通費的事實。被告財保公司對證據(jù)一至四無異議。對證據(jù)五XX成的住院天數(shù)有異議,認為其實際住院天數(shù)只有43天,對護理費票據(jù)中所載的數(shù)額有異議。對于證據(jù)六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后續(xù)治療費的評估數(shù)額過高。對于證據(jù)七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無法證實兩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而導致收入減少,不應賠償誤工損失。對證據(jù)八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屬于定額發(fā)票,且是連號。被告閔威、閔某某的質證意見與被告財保公司一致。被告閔威、閔某某、財保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通過庭審質證,被告閔威、閔某某、財保公司對證據(jù)一至四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jù)五、七、八,本院在計算損失部分予以評定。對證據(jù)六,本院認為鑒定意見書程序合法,鑒定意見客觀、真實,予以采信。通過當事人陳述及庭審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實:2017年8月26日21時00分,被告閔威駕駛鄂A×××××小型轎車搭載李傳麗沿洪湖市洪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駛,當車行至洪湖××××三溝路段時,因夜間行車視線不清與前方同向原告XX成駕駛的手扶拖拉機尾部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閔威、李傳麗、XX成及手拖貨廂乘員盧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2017年9月1日,洪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閔威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XX成、盧某某、李傳麗不承擔責任。2017年11月23日、2018年5月8日,洪湖興中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原告盧某某左側多發(fā)肋骨骨折,傷殘程度為十級,后期治療費5000元,誤工時間150日,護理時間60日;評定原告XX成所受傷不構成傷殘,后期治療費10000元,誤工時間180日,護理時間90日。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閔威向原告盧某某墊付醫(yī)療費、護理費、鑒定費共計35883.55元,向原告XX成墊付醫(yī)療費、護理費、鑒定費共計35864.06元。又查,事故車輛鄂A×××××小型轎車系被告閔某某所有,該車在被告財保公司購買了12.2萬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原告盧某某、XX成訴被告閔威、閔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宋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文浩、兩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閔海發(fā)、被告財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荊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兩原告的損失如何計算。原告盧某某的損失:(1)醫(yī)療費。根據(jù)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結合醫(yī)院病歷,本院認定原告盧某某的醫(yī)療費為24853.55元。(2)后期治療費。洪湖興中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確定的原告盧某某后期醫(yī)療費為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jù)原告盧某某的住院、出院病歷,其住院時間為53天,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確定即為:53天×50元/天=2650元。(4)營養(yǎng)費。原告盧某某訴請4500元的營養(yǎng)費,本院根據(jù)其治療情況,酌定為1060元。(5)護理費。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原告盧某某護理期間其中53天雇請護工護理花費8530元,其余7天,參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5214元/年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故原告盧某某的護理費為8530元+35214元/年÷365天×7天=9205元。(6)交通費。原告盧某某訴請1000元交通費用,本院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予以支持。(7)誤工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本案中,原告盧某某受傷之日至定殘日前一天為88天,原告盧某某提交的關于其收入的證據(jù)不足,參照湖北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4150元/年標準計算,故原告盧某某的誤工費為34150元/年÷365天×88天=8233.4元。(8)殘疾賠償金。洪湖興中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原告盧某某傷殘程度為十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湖北省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12元/年的標準,故原告盧某某的殘疾賠償金為13812元/年×19年×10%=26242.8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盧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傷殘程度為十級,精神上受到一定痛苦,其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合情合理,但要求5000元數(shù)額偏高,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為3000元。(10)鑒定費2500元。原告XX成的損失:(1)醫(yī)療費。根據(jù)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結合醫(yī)院病歷,本院認定其醫(yī)療費為25534.06元。(2)后期治療費。洪湖興中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確定的原告XX成后期醫(yī)療費為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jù)原告XX成的住院、出院病歷,本院認定其住院時間為43天,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確定即為:43天×50元/天=2150元。(4)營養(yǎng)費。原告XX成訴請5400元的營養(yǎng)費,本院根據(jù)其治療情況,酌定為860元。(5)護理費。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原告XX成護理期間其中43天雇請護工護理花費6930元,其余47天,參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5214元/年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故原告XX成的護理費為6930元+35214元/年÷365天×47天=11464.4元。(6)交通費。原告XX成訴請1000元交通費用,本院根據(jù)案件情況,予以支持。(7)誤工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洪湖興中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確定的原告XX成的誤工期為180天,其提交的關于收入的證據(jù)不足,參照湖北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4150元/年標準計算,故原告XX成的誤工費為34150元/年÷365天×180天=16841元。(8)修車費。原告XX成未提交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9)鑒定費1800元。綜上,原告盧某某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24853.55元;(2)后期治療費5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2650元;(4)營養(yǎng)費1060元;(5)護理費9205元;(6)交通費1000元;(7)誤工費8233.4元;(8)殘疾賠償金26242.8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10)鑒定費2500元。以上共計83744.75元。原告XX成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25534.06元;(2)后期治療費10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2150元;(4)營養(yǎng)費860元;(5)護理費11464.4元;(6)交通費1000元;(7)誤工費16841元;(8)鑒定費1800元。以上共計69649.46元。事故車輛鄂A×××××小型轎車系被告閔某某所有,該車在被告財保公司購買了12.2萬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因被告閔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被告財保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盧某某83744.75元、賠償原告XX成69649.46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閔威向原告盧某某墊付醫(yī)療費、護理費、鑒定費共計35883.55元,向原告XX成墊付醫(yī)療費、護理費、鑒定費共計35864.06元,本院認為,原告不能得到雙重賠償,原告盧某某、XX成在得到被告財保公司賠付后分別返還給被告閔威35883.55元、35864.06元。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盧某某83744.75元、賠償原告XX成69649.46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二、原告盧某某、XX成在獲得本判決第一項賠付款后當日分別返還被告閔威墊付款35883.55元、35864.06元;三、駁回原告盧某某、XX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736元,減半收取1868元,原告XX成、盧某某負擔200元,被告閔威負擔1668元。如果未按照本判決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超
書記員: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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