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盧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某某市裕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米忠海,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國大酒店經(jīng)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長安區(qū)裕華東路105號。
法定代表人高樹軍,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曉潔,河北勤有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盧某訴被告石某某國大酒店經(jīng)營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盧某于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盧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盧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盧某負擔。
審 判 長 范 矛 人民陪審員 蔡維佳 人民陪審員 楊少寧
書記員:楊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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