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長嶺縣公安機關(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8時許,被告人盧某某酒后駕駛吉JB****號轎車從長嶺縣巨寶山鎮(zhèn)去往農安伏龍泉鎮(zhèn)的途中,沿公路自北向南行駛,行駛至事故地(X005線77KM+900M)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吳某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相撞,致車輛損壞、吳某某受傷(未治療終結,未做出傷情鑒定)、摩托車乘人李某某死亡。經鑒定,盧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吳某某負次要責任,李某某無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盧某某在現場報案、撥打120,并如實供認以上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及前科劣跡證明、破案經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酒精檢測儀檢測單、駕駛人及機動車駕駛人信息查詢單、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交通事故死亡證明書;
2.證人李某某證言;
3. 被害人吳某某陳述;
4.被告人盧某某供訴與辯解;
5.現場勘查實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照片;
6.鑒定意見:交通事故認定書、理化檢驗報告:血液檢測報告、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違反交通法規(guī),酒后駕駛機動車至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潘德東
(院?。?/span>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長嶺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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