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訥河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肖義良,黑龍江肖義良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志金,內蒙古訥莫爾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訥河市通江街道辦事處(簡稱辦事處),住所地訥河市鑫地陽光水岸。負責人:李莉,該辦事處主任。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波,該辦事處副書記。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鳳閣,司法所所長。
原告盧某某訴被告訥河市通江街道辦事處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原告盧某某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在訴訟期間原告盧某某申請撤訴,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盧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盧某某負擔。
審判員 高永騫
書記員:劉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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