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某信
秦旭方(河北弘誠律師事務所)
朱某某
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彭磊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劉春興
原告盧某信。
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陳建強,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彭磊,該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單維紅,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春興,該公司職員。
原告盧某信與被告朱某某、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田慶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盧某信的委托代理人秦旭方,被告朱某某,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責人的委托代理人彭磊,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責人的委托代理人劉春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唐某市豐南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2011)第0013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法無悖,且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盧某信駕駛非機動車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張立剛駕駛機動車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惫蕪埩倯獙υ姹R某信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張立剛是在被告朱某某雇傭期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雇主朱某某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事故導致原告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首先應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69L25小客車的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限額部分的損失,由被告朱某某按80%比例賠償。鑒于該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原告請求由被告朱某某在保險范圍內應承擔的賠償金,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直接履行賠償義務,且被保險人同意,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在保險金額內直接向原告履行賠償義務。原告主張三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對誤工費、二次手術費用、傷殘賠償金、鑒定費、施救費、存車費的訴請,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對醫(yī)療費的訴請,因2012年2月22日住院1天的費用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此項費用本院不予支持;對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請求,本院依據其住院23天和20元/天標準,支持人民幣460元;對護理費的請求,本院依據其住院23天和請求按34.06元/天標準,支持人民幣783.38元;對交通費的請求,本院依據其住院、出院、復查、評殘的次數,支持人民幣500元;對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本院依據傷殘等級和過錯責任,酌定支持人民幣4000元;對電動自行車損失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施救費是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存車費、評殘費不屬于保險范圍,應由被告朱某某按責任比例賠償。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負責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1831.38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內負責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3129.86元。
三、被告朱某某賠償原告評殘鑒定費、存車費720元。
以上三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履行時原告返還被告朱某某事故押金15000元]。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5元,由原告負擔55元,被告朱某某負擔300擔,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100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唐某市豐南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2011)第0013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法無悖,且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盧某信駕駛非機動車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張立剛駕駛機動車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惫蕪埩倯獙υ姹R某信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張立剛是在被告朱某某雇傭期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雇主朱某某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事故導致原告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首先應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69L25小客車的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限額部分的損失,由被告朱某某按80%比例賠償。鑒于該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原告請求由被告朱某某在保險范圍內應承擔的賠償金,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直接履行賠償義務,且被保險人同意,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在保險金額內直接向原告履行賠償義務。原告主張三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對誤工費、二次手術費用、傷殘賠償金、鑒定費、施救費、存車費的訴請,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對醫(yī)療費的訴請,因2012年2月22日住院1天的費用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此項費用本院不予支持;對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請求,本院依據其住院23天和20元/天標準,支持人民幣460元;對護理費的請求,本院依據其住院23天和請求按34.06元/天標準,支持人民幣783.38元;對交通費的請求,本院依據其住院、出院、復查、評殘的次數,支持人民幣500元;對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本院依據傷殘等級和過錯責任,酌定支持人民幣4000元;對電動自行車損失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施救費是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存車費、評殘費不屬于保險范圍,應由被告朱某某按責任比例賠償。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負責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1831.38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內負責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3129.86元。
三、被告朱某某賠償原告評殘鑒定費、存車費720元。
以上三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履行時原告返還被告朱某某事故押金15000元]。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5元,由原告負擔55元,被告朱某某負擔300擔,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100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100元。
審判長:田慶榮
書記員:郝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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