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某某
陳沖(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
向某某
伍某某
張二喜
伍柯
彭云仙
伍攀
伍警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
湯曉銘(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原告:盧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沖,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向某某。系伍志勇妻子。
被告:伍某某。系伍志勇夫妻。
被告:張二喜。系伍志勇母親。
被告:伍柯。系伍志勇兒子。
被告:彭云仙。系伍良平妻子。
被告:伍攀。系伍良平長子。
被告:伍警。系伍良平次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越秀區(qū)廣州大道中303號人保大廈。
法定代表人:葉健明。
委托代理人:湯曉銘,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盧某某訴被告向某某、伍某某、張二喜、伍柯、彭云仙、伍攀、伍警、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下稱人保財險廣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茜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沖,被告人保財險廣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湯曉銘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向某某、伍某某、張二喜、伍柯、彭云仙、伍攀、伍警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均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盧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其損失依法應當?shù)玫较鄳馁r償。原告系江西省九江市人,戶口性質為非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其受傷前從事交通運輸行業(yè),故其傷殘賠償金依照江西省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計算。原告的傷情經(jīng)鑒定為雙十級傷殘,賠償指數(shù)為12%。其誤工費參照江西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的交通運輸行業(yè)標準54,417.00元/年計算,誤工損失日為住院天數(shù)56天加之醫(yī)囑建議休息時間兩個月,共計116天。原告的護理費依照江西省居民服務行業(yè)標準31,840.00元/年計算。其營養(yǎng)費本院依據(jù)其住院天數(shù),按每天15元計算;交通費根據(jù)原告的傷情及住院天數(shù),按每天10元計算。住宿費酌定800.00元。原告的傷殘等級未達到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故對其主張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不予支持?;汚×××××車的駕駛員伍志勇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贛G×××××車的駕駛員盧某某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兩者的責任比例劃分為7︰3。因被告向某某、被告伍某某、被告張二喜、被告伍柯、被告彭云仙、被告伍攀、被告伍警均未到庭參加訴訟,對于粵A×××××車的用車事實無法查清,故前述被告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人保財險廣州公司辯稱醫(yī)療費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的意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酌定扣減10%。綜上,原告的損失依法核定為:
一、醫(yī)療費:44,907.00元;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3,360.00元(60.00元/天×56天);
三、營養(yǎng)費:840.00元(15.00元/天×56天);
四、殘疾賠償金:52,495.20元(21,873.00元/年×20年×12%);
五、誤工費:17,924.17元(54,417.00元/年/365天×116天);
六、護理費:4,885.04元(31,840.00元年/365天×56天);
七、交通、住宿費:1,360.00元;
八、精神撫慰金:8,000.00元;
九、鑒定費:870.00元;
十、車損:3,460.00元;
合計138,101.4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七條 ?第二款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盧某某醫(yī)療限額10,000.00元;傷殘限額82,664.41元;車損2,000.00元;合計96,664.41元。
二、交強險不足部分29,005.90元[(138,101.41元-96,664.41元)×70%],由被告向某某、被告伍某某、被告張二喜、被告伍柯、被告彭云仙、被告伍攀、被告伍警連帶承擔,該款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nèi)支付24,645.20元[29,005.90元-(44,907.00元-10,000.00元)×10%]-870.00元。余額4,360.70元(29,005.90元-24,645.20元)由被告向某某、伍某某、張二喜、伍柯、彭云仙、伍攀、伍警連帶承擔。
三、綜合上述判決主文一、二項內(nèi)容,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盧某某支付賠款121,309.61元(96,664.41元+24,645.20元);被告向某某、伍某某、張二喜、伍柯、彭云仙、伍攀、伍警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盧某某支付賠款4,360.70元。
四、駁回原告盧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40.00元,由被告向某某、伍某某、張二喜、伍柯、彭云仙、伍攀、伍警共同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待本判決書生效后,由前述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鄂州市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鄂州市分行營業(yè)部,賬號:42×××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盧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其損失依法應當?shù)玫较鄳馁r償。原告系江西省九江市人,戶口性質為非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其受傷前從事交通運輸行業(yè),故其傷殘賠償金依照江西省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計算。原告的傷情經(jīng)鑒定為雙十級傷殘,賠償指數(shù)為12%。其誤工費參照江西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的交通運輸行業(yè)標準54,417.00元/年計算,誤工損失日為住院天數(shù)56天加之醫(yī)囑建議休息時間兩個月,共計116天。原告的護理費依照江西省居民服務行業(yè)標準31,840.00元/年計算。其營養(yǎng)費本院依據(jù)其住院天數(shù),按每天15元計算;交通費根據(jù)原告的傷情及住院天數(shù),按每天10元計算。住宿費酌定800.00元。原告的傷殘等級未達到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故對其主張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不予支持?;汚×××××車的駕駛員伍志勇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贛G×××××車的駕駛員盧某某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兩者的責任比例劃分為7︰3。因被告向某某、被告伍某某、被告張二喜、被告伍柯、被告彭云仙、被告伍攀、被告伍警均未到庭參加訴訟,對于粵A×××××車的用車事實無法查清,故前述被告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人保財險廣州公司辯稱醫(yī)療費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的意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酌定扣減10%。綜上,原告的損失依法核定為:
一、醫(yī)療費:44,907.00元;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3,360.00元(60.00元/天×56天);
三、營養(yǎng)費:840.00元(15.00元/天×56天);
四、殘疾賠償金:52,495.20元(21,873.00元/年×20年×12%);
五、誤工費:17,924.17元(54,417.00元/年/365天×116天);
六、護理費:4,885.04元(31,840.00元年/365天×56天);
七、交通、住宿費:1,360.00元;
八、精神撫慰金:8,000.00元;
九、鑒定費:870.00元;
十、車損:3,460.00元;
合計138,101.4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七條 ?第二款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盧某某醫(yī)療限額10,000.00元;傷殘限額82,664.41元;車損2,000.00元;合計96,664.41元。
二、交強險不足部分29,005.90元[(138,101.41元-96,664.41元)×70%],由被告向某某、被告伍某某、被告張二喜、被告伍柯、被告彭云仙、被告伍攀、被告伍警連帶承擔,該款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nèi)支付24,645.20元[29,005.90元-(44,907.00元-10,000.00元)×10%]-870.00元。余額4,360.70元(29,005.90元-24,645.20元)由被告向某某、伍某某、張二喜、伍柯、彭云仙、伍攀、伍警連帶承擔。
三、綜合上述判決主文一、二項內(nèi)容,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盧某某支付賠款121,309.61元(96,664.41元+24,645.20元);被告向某某、伍某某、張二喜、伍柯、彭云仙、伍攀、伍警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盧某某支付賠款4,360.70元。
四、駁回原告盧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40.00元,由被告向某某、伍某某、張二喜、伍柯、彭云仙、伍攀、伍警共同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待本判決書生效后,由前述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審判長:陳茜
書記員:曾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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