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占新田,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蔡丈田,湖北功競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浠水縣綠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浠水縣綠某某。
法定代表人汪敏,該鄉(xiāng)政府鄉(xiāng)長。
委托代理人張凡,湖北文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浠水縣綠某某福利院,住所地:湖北省浠水縣綠某某查山村。
法定代表人張賢民,該福利院院長。
上訴人占新田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841號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原審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權利的內(nèi)容包含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雙重屬性。勞動者死亡的,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消滅;其因生前提供有報酬的勞動力而產(chǎn)生的勞動報酬、工傷保險待遇等財產(chǎn)性權利,由其近親屬繼承。在以勞動關系為訴訟標的的確認之訴中,占新田須享有直接支配勞動權利義務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本案中,占新田系死者占福田之兄,不享有直接支配占福田勞動權利義務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不具備請求確認占福田與浠水縣綠某某福利院或綠某某人民政府間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系的原告主體資格。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三章第一節(jié)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所謂“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系指勞動者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仲裁申請后,在仲裁過程中因故死亡的情形下,由其近親屬或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以促進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并未賦予其近親屬以單純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仲裁)權利。占新田意欲主張之因其弟占福田傷亡而產(chǎn)生的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占福田傷亡事故是否系屬工傷;待工傷認定定讞后,視工傷保險辦理及保險費繳付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工傷保險待遇爭議糾紛的仲裁或者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占新田的起訴。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nèi)舾蓡栴}的意見(試行)》第12條規(guī)定:“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闭几L餆o配偶、父母、子女,上訴人占新田是占福田的兄長,屬于近親屬的范疇,其具有起訴的主體資格。本案屬民事案件受理范圍,且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綜上,上訴人占新田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裁定適用法律有誤,應予撤銷。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841號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審判長 楊 靜 審判員 倪志勇 審判員 朱 衛(wèi)
書記員:劉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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