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單月英,女,1947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黑龍江省林口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玲,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黑龍江省林口縣。被告:林口縣古城鎮(zhèn)馬路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黑龍江省林口縣古城鎮(zhèn)馬路村。法定代表人:張民,男,職務:主任。原告單月英與被告林口縣古城鎮(zhèn)馬路村民委員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單月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玲???被告林口縣古城鎮(zhèn)馬路村村民委員會的法定代表人張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單月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31746元,利息124524.24元(22000元×0.02%/月×224個月=98560元,時間自1999年3月15日-2017年8月15日;9476元×0.02%/月×137個月=25964.24元,時間自2001年3月15日-2017年8月15日)。本息合計:156270.24元;2、訴訟引起的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1999年3月15日和2001年3月15日,被告以大隊用款及建學校先后向原告借款22000元和9476元,兩筆借款均約定月息2分,未約定還款時間,2017年春,原告開始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以無錢為由拒不償還,現(xiàn)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被告辯稱:對這件事不清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借據(jù)二份,被告認為賬面上都有,我借的我認賬,賬面上有的償還,盡能力。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客觀真實,能夠證明被告欠款的事實,且被告未提出異議,故對該二份證據(jù)予以采信。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999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2000元,雙方約定月利息2分,利息截止2001年3月15日;2001年3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幣9476元,約定月利息2分,上述兩筆借款被告至今未償還原告。本院認為,原告單月英以被告林口縣古城鎮(zhèn)馬路村民委員會欠款為由訴至法院,并提供蓋有被告林口縣古城鎮(zhèn)馬路村民委員會財務章、及時任村干部簽字的借據(jù),形式要件??備,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明確?,F(xiàn)單月英要求被告林口縣古城鎮(zhèn)馬路村民委員會償還欠款本金人民幣31746元及利息124524.24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林口縣古城鎮(zhèn)馬路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單月英借款本金人民幣31746元及利息人民幣124524.24元,本息共計人民幣156270.24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25.40元,減半收取1712.70元,由被告林口縣古城鎮(zhèn)馬路村村民委員會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大鵬
書記員:荊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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