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縣華通運輸有限公司
溫美杰(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
趙紅紅(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尚某某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馮云朋
陳春蘭
張鑫
張旭
趙秀芳
客永常(河北客永常律師事務所)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王猛
原告單縣華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菏澤市單縣城西吳堌堆。
法定代表人蘇現(xiàn)彬。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溫美杰,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紅紅,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尚某某。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鎮(zhèn)大橋路46-1號。
負責人牛文浩,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云朋。
被告陳春蘭。
被告張鑫。
被告張旭。
被告趙秀芳。
四
被告
委托代理人客永常,河北客永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陽北大街1169號。
負責人張保龍,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猛,公司職員。
原告單縣華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縣運輸公司)訴被告王某某、尚某某、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新沂支公司)、被告陳春蘭、張鑫、張旭、趙秀芳、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定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亞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單縣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紅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尚某某、被告太平洋新沂支公司、被告陳春蘭、張鑫、張旭、趙秀芳、被告平安保定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2時15分許,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溝鎮(zhèn)義和莊村人張振強駕駛冀F×××××江鈴牌輕型貨車沿大廣高速公路北行至1433KM+235M處時,與前方停車由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蘇C×××××/蘇C×××××(掛)車追尾,蘇C×××××/蘇C×××××(掛)車駛離現(xiàn)場(第一次撞擊)。2時18分許,原告單縣運輸公司司機郭廷賓駕駛魯R×××××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在第二行車道又與冀F×××××車追尾,致使冀F×××××車側翻于應急車道內(第二次撞擊)。兩次撞擊造成三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冀F×××××車駕駛人張振強及乘車人李東光死亡。高速交警任丘大隊2015年2月4日作出事故認定,駕駛人張振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被告王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一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之規(guī)定;郭廷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認定: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張振強與郭廷賓共同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東光無責任。
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蘇C×××××/蘇C×××××(掛)車,其登記所有權人為被告尚某某,該車在被告太平洋新沂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其商業(yè)三者險的主車賠償限額為100萬元,掛車的賠償限額為5萬元。駕駛人張振強所駕駛的冀F×××××江鈴牌輕型貨車,在被告平安保定支公司投保了一份機動車交強險。發(fā)生事故均在保險期限內。
郭廷賓駕駛的魯R×××××號車,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原告單縣華通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委托,由滄州市平安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魯R×××××號車輛損失進行評估,2015年9月4日,該評估公司做出了(2015)損字第099號“鑒定評估報告書”,魯R×××××號車損失評定為25499元。鑒定費用2000元。
原告主張施救費、停車費,提交了武強通達救援清障有限公司出具的施救費票據1張,費用1980元、停車費票據1張,費用1740元。主張倒貨費,提交了高速交警任丘大隊放車(貨)單一份,證實魯B×××××號車裝載貨物為芹菜;提交山東單縣萬里物流配載信息服務中心證明一份,證實該公司在大廣高速任丘段從魯B×××××號車倒貨,費用3000元。
原告主張交通費,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
本院認為,2015年1月15日2時15分至18分許,在大廣高速公路北行至1433KM+235M處,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三車先后發(fā)生了兩次撞擊,造成冀F×××××車及魯R×××××號車損壞,冀F×××××車的駕駛人張振強及乘車人李東光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蘇C×××××/蘇C×××××(掛)車的駕駛人被告王某某負同等責任,冀F×××××車駕駛人張振強與魯R×××××號車駕駛人郭廷賓共同承擔同等責任,上述事實有高速交警任丘大隊的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且各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對此本院予以認定。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蘇C×××××/蘇C×××××(掛)車,在被告太平洋新沂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其商業(yè)三者險的主車賠償限額為100萬元,掛車的賠償限額為5萬元。駕駛人張振強所駕駛的冀F×××××號車,在被告平安保定支公司投保了一份機動車交強險。發(fā)生事故均在保險期限內,以上事實各方當事人也均無異議,對此本院也予以認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事故的責任者按事故所負的責任分擔賠償責任。
原告單縣運輸公司的車輛損失經評估為25499元,鑒定費用2000元,有評估報告及鑒定費用票據予以證實,對此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施救費1980元、停車費1740元,亦均有費用票據予以證實,對此本院也依法予以認定。原告的車輛發(fā)生事故時運載的系新鮮的蔬菜,雇用其他車輛倒貨,是為了減少事故的損失,符合情理,發(fā)生倒貨費3000元,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此予以認定并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但未提交相應的費用票據,對此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述本院予以認定的財產損失共計34219元。
被告平安保定支公司為肇事車輛冀F×××××車承保了一份交強險,故應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00元。
被告太平洋新沂支公司為肇事車輛蘇C×××××/蘇C×××××(掛)車承保了一份交強險及賠償限額為105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綜合本次事故的另一受損車輛冀F×××××車的車損及鑒定費合計69390元,本院酌定由被告太平洋新沂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單縣運輸公司660元,給冀F×××××車預留財產損失1340元。
原告單縣運輸公司的總損失34219元,扣除被告平安保定支公司承擔的2000元、被告太平洋新沂支公司承擔的660元后為31559元。該損失按各方承擔的事故責任,被告王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即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但又因其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太平洋新沂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在其責任限額內由被告太平洋新沂支公司承擔(綜合另案陳春蘭等人主張的數(shù)額及承擔的份額,并未超過其賠償限額),計15779.50元;冀F×××××車的駕駛人張振強應承擔25%的賠償責任,計7889.75元,因責任人張振強已經在事故中死亡,被告陳春蘭、張鑫、張旭、趙秀芳作為張振強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并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在其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限額內,承擔對原告單縣運輸公司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在本案中兩被告保險公司沒有提交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的證據,故本院對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的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單縣華通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2000元。
二、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單縣華通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66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限額內賠償原告單縣華通運輸有限公司15779.50元;合計16439.50元。
三、被告陳春蘭、張鑫、張旭、趙秀芳在繼承張振強遺產的實際價值限額內賠償原告單縣華通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7889.75元。
四、被告王某某、尚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一、二、三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負擔19元;被告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負擔160元;被告陳春蘭、張鑫、張旭、趙秀芳負擔77元;原告單縣華通運輸有限公司負擔9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2015年1月15日2時15分至18分許,在大廣高速公路北行至1433KM+235M處,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三車先后發(fā)生了兩次撞擊,造成冀F×××××車及魯R×××××號車損壞,冀F×××××車的駕駛人張振強及乘車人李東光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蘇C×××××/蘇C×××××(掛)車的駕駛人被告王某某負同等責任,冀F×××××車駕駛人張振強與魯R×××××號車駕駛人郭廷賓共同承擔同等責任,上述事實有高速交警任丘大隊的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且各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對此本院予以認定。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蘇C×××××/蘇C×××××(掛)車,在被告太平洋新沂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其商業(yè)三者險的主車賠償限額為100萬元,掛車的賠償限額為5萬元。駕駛人張振強所駕駛的冀F×××××號車,在被告平安保定支公司投保了一份機動車交強險。發(fā)生事故均在保險期限內,以上事實各方當事人也均無異議,對此本院也予以認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事故的責任者按事故所負的責任分擔賠償責任。
原告單縣運輸公司的車輛損失經評估為25499元,鑒定費用2000元,有評估報告及鑒定費用票據予以證實,對此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施救費1980元、停車費1740元,亦均有費用票據予以證實,對此本院也依法予以認定。原告的車輛發(fā)生事故時運載的系新鮮的蔬菜,雇用其他車輛倒貨,是為了減少事故的損失,符合情理,發(fā)生倒貨費3000元,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此予以認定并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但未提交相應的費用票據,對此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述本院予以認定的財產損失共計34219元。
被告平安保定支公司為肇事車輛冀F×××××車承保了一份交強險,故應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00元。
被告太平洋新沂支公司為肇事車輛蘇C×××××/蘇C×××××(掛)車承保了一份交強險及賠償限額為105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綜合本次事故的另一受損車輛冀F×××××車的車損及鑒定費合計69390元,本院酌定由被告太平洋新沂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單縣運輸公司660元,給冀F×××××車預留財產損失1340元。
原告單縣運輸公司的總損失34219元,扣除被告平安保定支公司承擔的2000元、被告太平洋新沂支公司承擔的660元后為31559元。該損失按各方承擔的事故責任,被告王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即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但又因其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太平洋新沂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在其責任限額內由被告太平洋新沂支公司承擔(綜合另案陳春蘭等人主張的數(shù)額及承擔的份額,并未超過其賠償限額),計15779.50元;冀F×××××車的駕駛人張振強應承擔25%的賠償責任,計7889.75元,因責任人張振強已經在事故中死亡,被告陳春蘭、張鑫、張旭、趙秀芳作為張振強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并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在其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限額內,承擔對原告單縣運輸公司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痹诒景钢袃杀桓姹kU公司沒有提交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的證據,故本院對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的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單縣華通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2000元。
二、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單縣華通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66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限額內賠償原告單縣華通運輸有限公司15779.50元;合計16439.50元。
三、被告陳春蘭、張鑫、張旭、趙秀芳在繼承張振強遺產的實際價值限額內賠償原告單縣華通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7889.75元。
四、被告王某某、尚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一、二、三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負擔19元;被告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負擔160元;被告陳春蘭、張鑫、張旭、趙秀芳負擔77元;原告單縣華通運輸有限公司負擔94元。
審判長:王亞明
書記員:劉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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