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曾都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狄登豐(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參加訴訟、調解;代收法律文書),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想(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補充、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簽代收法律文書),湖北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雙(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補充、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簽代收法律文書),湖北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三人:重慶市吉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涪陵區(qū)濱江大道二段***號*幢*層。法定代表人:況常仁,總經理。
原告卓某與被告何某某、第三人重慶市吉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力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卓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第三人吉力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卓某對第三人吉力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準予撤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卓某撤回對第三人重慶市吉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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