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竹山??。委托訴訟代理人:師貞富,系湖北弘亞律師事務所律師。其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立案、參與訴訟,增加或變更訴訟,參與調解、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代為申請執(zhí)行、代領執(zhí)行款。被告: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竹溪縣。
原告華某某與被告鄒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師貞富、被告鄒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華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資143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及2017年,被告在竹坪鄉(xiāng)安河口承包扶貧安置房屋建設工程人工勞務雜工工作。期間其雇請原告斷斷續(xù)續(xù)的提供勞務,工程進行期間被???只預支部分勞務費給原告,工資一直不予結算支付。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2月9日給原告結算后出具了一張欠條。原告認為,合法的工資欠款受法律保護,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利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被告鄒某某辯稱:1、這些農(nóng)民工的工資是2016年干活的欠款,當年支付了80%,現(xiàn)在剩下的這20%是2017年臘月份在竹山要工資時結算后我打的條子,欠條上的欠款數(shù)額我確認無誤。2、這個工程我是勞務承包人,我負責照顧這些工人干活,但是工資是通過甲方直接發(fā)到農(nóng)民工手上的,并沒有直接過到我手上?,F(xiàn)在他們找我要錢,我沒有異議,我要幫他們找甲方要錢。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份,被告鄒某某在竹山縣承包了安置房工程的勞務部分。原告華某某在工地上提供勞務,該工程于2017年1月完工。工程???工后,華某某的勞務工資經(jīng)結算尚欠1430元,被告鄒某某于2018年2月9日給原告出具欠工資1430元的欠條一張。原告多次索要無果,故原告訴至法院。上述事實,有原告華某某提交的欠條原件一份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本案中,原告華某某在被告鄒某某承包的工地上提供勞務,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務合同關系,被告鄒某某作為勞務接受方,在原告華某某提供勞務后,負有向其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現(xiàn)經(jīng)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勞務工資143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故對原告華某某主張要求被告鄒某某支付勞務工資1430元的訴請依法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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