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華美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鳳英,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
被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住潛江市。
被告: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某某(系被告黃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住潛江市江漢油田廣華共建路10號3棟302室,公民身份號碼:42900519651210829X。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73號。
主要負責人:汪鉆橋,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冬,該公司工作人員。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
原告華美花與被告韓某某、黃某某、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董勁松獨任審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美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鳳英,被告韓某某、被告黃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某某、被告人壽財險孝感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華美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華美花各項經(jīng)濟損失125881.4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29日,被告韓某某駕駛被告黃某某所有的鄂K×××××號車沿107國道由南往北行駛至孝感市孝南區(qū)新華路口時,與原告華美花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原告華美花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以上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韓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原告華美花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華美花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的事實清楚,交警部門對本案事故的認定和責任的劃分客觀、真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事故車輛鄂K×××××號車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故原告華美花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人壽財險孝感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在此事故中,被告韓某某負全部責任,故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部分損失由被告韓某某予以賠償。原告華美花在庭審中提交了誤工的相關證據(jù),因原告華美花沒有固定收入,也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故其誤工費應參照相近行業(yè)(其他服務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綜上,原告華美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如下:醫(yī)療費24345.67元、后期治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50元/天×15天)、營養(yǎng)費1200元(20元/天×60天)、殘疾賠償金54102元(27051元/年×20年×10%)、誤工費13990.78元(31138元/年÷365天/年×164天,計算至定殘的前一天)、護理費3412元(31138元/年÷365天/年×40天)、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638.40元(18192元/年×4年×10%÷2人)、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500元,以上合計118438.85元。被告人壽財險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的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華美花10000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賠償?shù)南揞~內(nèi)賠償原告華美花80643.18元(殘疾賠償金54102元、誤工費13990.78元、護理費3412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638.4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以上兩項合計90643.18元。原告華美花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部分損失27795.67元(118438.85元-90643.18元)由被告韓某某予以賠償。因鄂K×××××號車投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被告人壽財險孝感市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限額賠償原告華美花26295.67元(扣除鑒定費1500元),鑒定費1500元由被告韓某某賠償。由于被告黃某某系鄂K×××××號車的所有人,對被告韓某某的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韓某某向原告華美花先行支付的醫(yī)療費24345.67元應當在執(zhí)行中予以扣減。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華美花損失90643.18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華美花損失26295.67元。
三、被告韓某某賠償原告華美花鑒定費1500元。
四、被告韓某某向原告華美花先行支付的醫(yī)療費24345.67元在執(zhí)行中予以扣減。
五、駁回原告華美花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29元,由被告韓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勁松
書記員:饒運田 附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模kU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jié),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diào)解的,還可以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附證據(jù)目錄: 原告華美花證據(jù)目錄: 證據(jù)一:華美花身份證。證明原告華美花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jù)二:湖北孝南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新華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華美花為失地農(nóng)民,在城鎮(zhèn)務工,其賠償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 證據(jù)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及雙方的責任。 證據(jù)四:住院記錄、出院證明及醫(yī)療費發(fā)票。證明原告華美花因傷住院及支出醫(yī)療費的事實。 證據(jù)五:法醫(yī)鑒定意見書、鑒定費單據(jù)。證明原告華美花的傷情及支付鑒定費1500元。 證據(jù)六:武漢鑫恒泰華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原告華美花的誤工情況。 證據(jù)七:華美花的戶口本。證明原告華美花之子梁偉濤的基本情況。 證據(jù)八:交通費發(fā)票。證明原告華美花支付交通費800元。 證據(jù)九:韓某某、黃某某的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證明被告韓某某、黃某某的基本情況。 證據(jù)十:保單二張。證明鄂K×××××號的投保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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