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臺區(qū)文竹路8號凱潤大廈02、03棟5層(西),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00070404612X4。
負責人:王衛(wèi)平。
委托代理人:于肖飛,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住天津市南開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亞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住天津市南開區(qū)。
以上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張洪旗,河北經(jīng)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財保)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劉亞青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51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華泰財保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主要事實與理由:一審未全部審核證據(jù),認定事實錯誤。一審認定“上訴人提供的視頻資料中顯示的免責條款不包括未有效年檢”及“沒有證據(jù)顯示不閱讀全部免責條款就無法投保,故被告關于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辯稱,證據(jù)不足”錯誤;一審適用法律錯誤。被保險人自身存在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保險人只須盡到提示義務即可,無需盡到明說義務。被保險人駕駛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上路,且未保持安全車速,違反法律規(guī)定。
二被上訴人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提供的光盤是其自己演繹的,與實際投保情況并不一定一致,是否與受害人系一個版本沒有證據(jù)證實。視頻資料沒有顯示死者的名字,每個保險公司都有自己的版本,且版本都在不斷升級,不能證實二者版本的一致性。
劉某某、劉亞青在一審時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其支付意外保險理賠款50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
一審認定事實,2015年7月15日,劉志桐通過網(wǎng)上購買了被告華泰財保自駕車意外傷害保險,約定駕駛或乘坐家庭自用轎車、單位公務車意外身故可獲賠50萬元保險金額,受益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保險期間為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24時。2015年11月28日07時00分,在南大港工農(nóng)大道乾港橋處,劉志桐駕駛未年檢的京N×××××號小型轎車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橋上時,撞上橋南側(cè)的障礙物,引起車輛著火,造成劉志桐當場被燒死、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渤海新區(qū)交警三大隊處理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志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發(fā)生在上述保險期間內(nèi)。
另查,原告劉某某系劉志桐的兒子,原告劉亞青系劉志桐的女兒,二原告均系劉志桐的法定繼承人。
以上事實有事故認定書、保險抄單、家庭情況證明、離婚證、尸檢報告、戶籍注銷證明和死亡注銷證明、機動車查詢單、光盤、保險條款等在案佐證。
一審認為,劉志桐向華泰財保投保自駕車意外傷害保險,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保單,雙方已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被告主張劉志桐系駕駛未年檢車輛,屬于免賠事由,且劉志桐在投保時,被告已就免責條款向劉志桐盡到了提示義務,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其提供的投保視頻資料中顯示的免責條款不包括未有效年檢,被告主張就全部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做了提示說明,但從提交的視頻資料來看,沒有證據(jù)顯示不閱讀全部免責條款就無法投保,故被告關于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辯稱,證據(jù)不足,不予采信。劉志桐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二原告以其法定繼承人的身份主張被告賠付保險金500000元,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遂判決: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賠付原告劉某某、劉亞青保險金500000元。
上列應付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00元,由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承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本院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責任認定及投保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本案投保人駕駛的車輛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年檢,其行車證并不一定是無效行車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北景钢校P于上訴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一審法院已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jù),并公開了判斷的理由和結(jié)果,對該判斷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就自己的上訴請求沒有提供出足夠的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希榮 審判員 郭景嶺 審判員 王蘭英
書記員:劉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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