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華成桂,
委托代理人鐘明、張彥光(特別授權),湖北泓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何某財,
申請人華成桂因民間借貸糾紛,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何某財銀行存款人民幣24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申請人華成桂的擔保人武漢市銀安擔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冊資金為保全提供信用擔保。
經本院審查認為,申請人華成桂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何某財銀行存款人民幣24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申請人應當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逾期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王艷玲
書記員:陳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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