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華僑永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源深路XXX號華僑銀行大廈B101。501-508單元。
法定代表人:錢乃驥,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炯,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瑋,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東陽市。
被告:張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東陽市。
原告華僑永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與被告田某某、張才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僑永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田某某、張才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華僑永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田某某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3,907,178.77元、截至2019年4月24日的利息412,566.61元;2.判令被告田某某歸還原告截至2019年4月24日的逾期利息20,338.78元以及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息之和14,319,745.38元為基數(shù),按《房地產(chǎn)抵押貸款合同個人住房(二手房)》約定的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3.判令被告田某某償付原告律師費120,000元;4.判令原告有權與被告田某某協(xié)議,以其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浦明路XXX弄XXX號XXX室的房產(chǎn)折價,或申請以拍賣、變賣該房產(chǎn)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田某某繼續(xù)清償;5.判令張才某對被告田某某的上述第1至4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費、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田某某、被告張才某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2010年1月22日,原告與被告田某某簽署了《房地產(chǎn)抵押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田某某向原告申請貸款,貸款用途為購買抵押房地產(chǎn),貸款金額為1,800萬元,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貸款期限為300個月。貸款利率以放款日當日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下浮30%執(zhí)行。逾期還款罰息按逾期款額以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之利率計算,按日累積計收。若被告田某某違約,則原告有權宣布所有已發(fā)放的貸款立即到期并應受償。同時被告田某某與張才某同意將田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明路XXX弄XXX號XXX室的抵押房地產(chǎn)向原告提供抵押擔保,當發(fā)生合同項下違約事項時,原告有權依據(jù)合同約定處分抵押房地產(chǎn),并以處分該抵押房地產(chǎn)所得價值優(yōu)先受償。抵押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提前還款罰金、違約金、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合理費用。上述抵押房產(chǎn)于2010年2月2日辦理了以原告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手續(xù)。同日,原告與被告張才某簽署了《保證合同》,被告張才某就上述貸款向原告提供連帶保證。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與2010年2月8日依約向被告田某某發(fā)放了貸款,放款金額為1,800萬元。而后被告田某某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為此,原告向被告田某某宣布剩余貸款全部提前到期,并提起本案訴訟。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1.《房地產(chǎn)抵押貸款合同個人住房(二手房)》,證明原告與被告田某某之間的金融借款合同關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
證據(jù)2.《保證合同》,證明被告張才某就上述貸款向原告提供連帶保證;
證據(jù)3.結婚證,證明被告田某某與張才某為夫妻關系;
證據(jù)4.上海市房地產(chǎn)登記證明,證明被告田某某以其名下房產(chǎn)為該筆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證據(jù)5.《貸款查詢-交易歷史》、《貸款查詢-余額》、債權計算表,證明原告按約向被告田某某發(fā)放了貸款以及被告田某某的還款情況、欠款事實及欠款明細;
證據(jù)6.《法律委托服務協(xié)議》、律師費轉賬憑證及發(fā)票,證明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相應律師費;
證據(jù)7.《宣布提前到期律師函》、快遞面單及投遞記錄,證明原告已向被告田某某、張才某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其立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
被告田某某、張才某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至7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據(jù)此,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2010年1月22日,原告(貸款人、抵押權人,原名華僑銀行有限公司)與被告田某某(借款人、抵押人)簽訂《房地產(chǎn)抵押貸款合同個人住房(二手房)》(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抵押貸款合同》)及相關附件,合同約定:合同所指欠款指借款人在合同項下欠抵押權人的一切已到期和未到期的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逾期還款違約金以及房產(chǎn)登記費、律師費等其他一切由貸款文件而產(chǎn)生的費用(第一條第一款)。貸款金額為18,000,000元,貸款用途為購買抵押房地產(chǎn),貸款期限為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共計300個月,還款方式為每月等額本息還款,貸款利率依放款當日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現(xiàn)時為年利率5.94%)下浮30%執(zhí)行,本合同項下現(xiàn)時貸款利率為年利率4.1580%(附件四)。抵押人同意將坐落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浦明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浦明路房屋)抵押給抵押權人,以擔保借款人全面、及時履行本合同項下全部還款義務(第七條、附件三)。若借款人未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未以本合同規(guī)定的方式和/或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金額支付已到期的任何欠款的,即構成違約(第十條第一款),抵押權人有權宣布向借款人所有已發(fā)放的全部或部分貸款立即到期并應受償(并連同利息和其他本合同項下的借款人應支付的款項),并可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利和擔保文件項下的擔保權利(第十條第二款)。若抵押權人要求借款人還清任何欠款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還清,則抵押權人可選擇向借款人加收罰息,人民幣貸款逾期還款罰息按借款人逾期款額,以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自該款逾期日起至該款本息清償日止,按日累積計收(第十一條第二款)。若發(fā)生第十條第一款所述之任何違約事件,而引致抵押權人依約行使抵押權的,則抵押權人有權通過以合理價格變賣或公開拍賣或通過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抵押房產(chǎn)進行拍賣的方式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chǎn),以償還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欠款(第十二條第一款)。
同日,被告張才某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張才某就被告田某某在《抵押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以連帶保證方式向銀行提供擔保。擔保的債務為被告田某某在《抵押貸款合同》項下和/或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對原告的所有現(xiàn)有和未來的義務和責任,并且包括原告可能支付給借款人或保證人,或為借款人或保證人支付的所有款項,以及銀行在獲得全額賠償?shù)幕A上為保護其在《抵押貸款合同》或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為尋求對所有上述款項而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和花費(第1條)。保證期間自《抵押貸款合同》項下首次提款日或實際發(fā)生之日開始,直至《抵押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屆滿之日后的兩年(第五條第a項)。
2010年2月2日,被告田某某名下的浦明路房屋進行了抵押權登記(登記證明號為浦XXXXXXXXXXXX),房地產(chǎn)抵押權人為原告。
2017年12月8日起,被告田某某出現(xiàn)逾期還款。2018年7月9日后,被告田某某未再還款。審理中,原告要求以貸款利率上浮50%來計算罰息并申請以公告到期后的2019年4月24日作為借款的加速到期日。據(jù)此,截至2019年4月24日,被告田某某尚拖欠借款本金13,907,178.77元、利息412,566.61元,罰息20,338.78元。另外,原告為進行本次訴訟,已實際支出律師費120,000元。
本院認為,涉案的《抵押貸款合同》及其附件系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成立有效,當事人理應恪守。原告已依約向被告田某某發(fā)放貸款1,800萬元,履行了合同項下的放款義務。但被告田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原告有權按照《抵押貸款合同》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約定,宣布已發(fā)放的全部貸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田某某立即還清全部欠付本金、利息及罰息,并行使對浦明路房屋的抵押權。原告為進行本案訴訟,已實際支出律師費120,000元,該費用金額尚屬合理,根據(jù)《抵押貸款合同》第一條的約定,應由被告田某某承擔。被告田某某與被告張才某為夫妻關系,被告張才某明確知悉本案借款,并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故其應對被告田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主張以公告到期后的2019年4月24日作為借款的加速到期日,并要求以貸款利率上浮50%來計算逾期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準許。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請均予以支持。因被告田某某、張才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抗辯的權利,由此產(chǎn)生的不利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田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華僑永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07,178.77元、截至2019年4月24日的利息412,566.61元;
二、被告田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華僑永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4月24日的罰息20,338.78元以及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罰息(以借款本息之和14,319,745.38元為基數(shù),按《房地產(chǎn)抵押貸款合同個人住房(二手房)》約定的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
三、被告田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華僑永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律師費損失120,000元;
四、被告張才某對被告田某某的上述第一至三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如被告田某某屆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項付款義務,原告華僑永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可以與被告田某某協(xié)議,以坐落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浦明路XXX弄XXX號XXX室的房屋作為抵押物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被告田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田某某繼續(xù)清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56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共計114,120元,由被告田某某、張才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楚??倩
書記員: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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