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金光燦爛娛樂城,住所地,人民南路45號。
負責人沈銘。
委托代理人陳守金,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一般訴訟代理。
委托代理人劉學永,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訴訟代理。
被告王某進。
委托代理人李峰,十堰市張灣區(qū)西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
原告十堰金光燦爛娛樂城訴被告王某進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巍獨任審判并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6日在本院第14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代理人陳守金、劉學永、被告代理人李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王某進被聘為原告十堰金光燦爛娛樂城傳菜員,2014年10月14日,被告王某進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故,先后在太和醫(yī)院、人民醫(yī)院治療3次,住院26天。2015年1月28日,事故肇事方與本案被告王某進在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中達成調解協(xié)議。2015年9月10日,十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被告王某進所受事故為工傷。2016年1月15日,十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申訴人的工傷勞動鑒定結論為捌級。
本院認為: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受法律保護,勞動者受工傷,依法享有各項規(guī)定賠償?shù)臋嗬?,工傷保險責任系無過錯責任,無論勞動者是否有過錯,用人單位均應按照規(guī)定履行各項工傷保險責任。被告王某進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致八級傷殘,依法應享有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原告十堰金光燦爛娛樂城以其不按單位要求步行上班、擅自乘坐無證車輛拒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抗辯事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十堰金光燦爛娛樂城認為被告王某進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二審審理過程中,放棄對責任人的部分民事權利而對本案原告提出索賠請求,顯屬惡意,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三十七條、《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十堰金光燦爛娛樂城各項訴訟請求;
二、十堰金光燦爛娛樂城支付被告王某進各項工傷保險待遇127491元(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75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2815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2496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2500元,護理費2080元,鑒定費100元)。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十堰金光燦爛娛樂城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趙 巍
書記員:李潤青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