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遠卓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晶,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富海,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高某某(系被告孫某某母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十堰遠卓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卓公司)與被告孫某某、高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趙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遠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富海、被告孫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高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遠卓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租金61897元(自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被告自2015年9月1日至付清租金之日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2、被告按每月132.62元支付2017年7月31日以后的物業(yè)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1月30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租賃×公館商業(yè)街×#樓×號商鋪用于經營皇朝造型商業(yè)項目等。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在租賃押金抵扣租金、物業(yè)費后,仍欠原告租金61897元。原告多次電話、書面催收,被告拒不繳納。
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原告遠卓公司提交了房屋租賃合同一份,證明雙方存在租賃合同關系,根據(jù)該合同,被告應當支付租金、滯納金、物業(yè)費等。
本院認為,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提交證據(jù)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基本事實。本案原告遠卓公司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提出與被告解除合同、被告應支付房租、滯納金、物業(yè)費等訴訟主張,應當提交證據(jù)證明該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基本事實。但原告除提交一份租賃合同外,并未提交其他證據(jù)證明合同履行的相關情況,故其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證據(jù)支持,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原告遠卓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十堰遠卓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的各項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47元,減半計取673.5元,由原告十堰遠卓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賬號:×××。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趙巍
法官助理陳雙 書記員張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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