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漢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五堰街辦港暉巷4號。
法定代表人董伶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霍喜蓮,湖北孔優(yōu)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為撤訴、代簽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胡宏武,湖北孔優(yōu)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為撤訴、代簽法律文書。
被告陶某。
委托代理人余飛,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為撤訴、代簽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杜曉甫,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為撤訴、代簽法律文書。
原告十堰漢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陶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十堰漢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請撤訴,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十堰漢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陶某的起訴。
訴訟費10元,由原告十堰漢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承擔5.5元,退還4.5元。
審判員 傅娟娟
書記員:陳梓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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