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武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車城西路曾家村。
法定代表人張冬青,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一帆,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45號東方大廈1203室)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diào)解,代簽法律文書。
被告十堰藝豐和工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車城街辦鏡潭社區(qū)東風汽車商用車車身廠四號門附近。
法定代表人李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該公司職工。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十堰武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訴被告十堰藝豐和工貿(mào)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十堰武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十堰武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屬依法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十堰武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49元減半收取424.5元,由原告十堰武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負擔。
代理審判員 黃育瓊
書記員:秦空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